|第四章| 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_四、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特点

四、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特点

从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开始,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注重对治理理论的研究和传播,迈向了治理之路,不断寻求治理的良策。

在治理理论方面,西方学者提出了新的见解,深化了对治理的认识,形成了很大的影响。西方学者认为,治理和统治、管制、管理大相径庭。在主体构成方面,统治、管制、管理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政府或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治理的主体则是多个,既有政府和国家公共权力机构,还有市场和社会组织,或者没有政府和国家公共权力机构,而有其他诸多的组织。在权力来源方面,统治、管制、管理的权力来自统治阶级和国家授权;治理的权力来自公众认可或社会契约,甚至由公民直接行使权力,实行自治。在手段方法方面,统治、管制、管理以国家、政府下命令、作指示的方式进行控制,权力自上而下一个方向地展开运作;治理则强调对话、协商、沟通、协同、合作、共事,权力主要是横向展开,在水平面上多方向平行运作。西方治理理论对我们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但也千万不能照单全收。因为如果完全按照这样的理论,国家、政府、执政党实际上已经作用不大了。这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未必能行,更何况其他国家。

显然,由于我国还处在转型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体制改革尚未完成,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架构、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良好的社会组织发育情况不同,因而,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立足于当前中国自身发展的国情、民情、社情、政情、党情的基础之上。又由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治理理应更加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

习近平指出,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这里所强调的党的领导、国家制度、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就是中国治理体系的核心元素,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这些核心元素和基本规定,决定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概括地说就是:“两导”,即党的领导、国家主导;“两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坚持国家制度

建设;“四化”,即实现各项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多元化;“四治”即治理体现为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在上述这些显著特点中,最重要的是“两导”,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

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必须坚持并要加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治国理政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当然,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要转变功能,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对政权权力机关的决策建议、监督调节、思想导向等,利用各种支持资源,充分发挥其政治治理的最高权威作用:一是通过政策决策的谋划发挥牵引作用,依靠政绩业绩凝聚社会力量;二是通过组织制度和组织网络发挥领导作用,形成治理的优势;三是通过政治角色发挥带头作用,依靠各行各业中干部、党员在治理中起到垂范表率作用;四是通过思想意识形态发挥治理的整合作用。为了更好地坚持并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必须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制度改革,把党的改革重点放在制度改革上面。

显而易见,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明确突出了“国家”的治理,这和西方国家一般只提治理,甚至在治理中还要排斥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大不相同。在实现有效治理方面,中国当前必须强调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因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向来不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主体之一的中国各级政府,必须负起重大责任和作用。库伊曼和弗利埃特认为,政府在治理中的任务包括构建(解构)与协调,施加影响和规定取向,整合与管理三方面。相比之下,现阶段中国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更为重大,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无疑,中国各级政府必须在国家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即发挥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龙头牵

引作用,实现《决定》提出来的“有效的政府治理”。不能把政府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更不能被边缘化。

之所以强调国家和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是因为正如市场失灵、社会失灵那样,治理也有可能失败。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尽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在“先发展、后管理”阶段,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制度设计与整个制度体系都还不够完备。为最大限度削减治理失败造成的低效甚至失效等消极影响,为政府、市场、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社会动力和监督体系,在“统治—管制—管理—治理”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中,应有一个实行政府主导型治理的过程,即“导理”的过程。因而,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表现为“管理—治理”的过程,而是包含有“管理—导理—治理”的过程,即带有从“导理”演进至“治理”的明显特征。虽然“导理”的过程,也即通常说的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过程,表现为制度、文化和心理综合性的转变过程,然而十分清楚的是,政府居中起着引导的主导性功能作用。政府的“导理”作用,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第一,政府起着发动机和推进器的角色,承担领导责任,肩负创新使命,把握战略方向,确保制度供给;第二,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看得见的手”作用,制定规则体系,做好宏观调控,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第三,政府帮助培育和完善各类社会组织,起着引导、规范、约束的作用,并倡导社会责任和培养公共人文精神,推动社会参与。在中国,当前只有实行国家和政府的主导型治理,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为此,必须切实改革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只有坚持了党的领导和以政府治理为主导,才能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坚持国家制度建设,推进各项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多元化,并达到法治、德治、共治、自治的合作协调治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