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_二、问责工作的制度遵循_小资料

二、问责工作的制度遵循

为规范党的问责工作,我们不断加大问责制度建设的力度,据统计,现有的5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涉及问责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119部,其中专门规定有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7部 。这使得问责的制度规定有些碎片化,问责规定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存在着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不利于问责工作的开展,迫切要求有一部集中的问责法规进行统领。

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来看,该规定于2009年出台,明确了问责的总则、情形、方式、适用、程序等问题,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初步规范,对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个规定毕竟是暂行规定,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指导思想不明确,从严管党治党的精神没有充分体现;二是问责主体不明确,没有解决好谁来问责的问题;三是问责原则不完善,没有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没有突出从严的要求;四是问责情形不完善,没有突出党的领导问题,没有突出党的纪律问题;五是问责方式不完善,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不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还不全面;等等。这些都影响着问责工作的成效,内在地要求对暂行规定加以完善。

从党自身来说,全党现有44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8800多万名党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从八项规定起步,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巡视工作,“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查处周永康、徐才厚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大力惩治腐败,同时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进行问责,截至2016年5月底,先后追究了4.5万多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积累了一些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肃问责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社会风气发生巨大变化,良好的政治生态正在形成。但是,党的建设责任落实不力,党的领导弱化,党的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也要求我们完善问责条例,加大问责力度,促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责任、管党治党。

党中央非常重视问责制度建设。2012年党的十八大要求:“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2014年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总结大会上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2015年习近平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2016年1月,习近平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并要求,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启动《问责条例》起草工作。王岐山先后13次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问责条例》起草工作,明确《问责条例》的思路和主要内容。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修改,经中央批准,2016年5月18日中央办公厅将《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区各部门180余家单位征求意见。6月,王岐山先后在北京和辽宁召开座谈会,赵洪祝和中央纪委其他几位副书记也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制定《问责条例》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问责条例》送审稿。6月14日,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其他同志对《问责条例》送审稿提出了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再次修改,形成了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 ,使得党内问责制度更加规范。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分别对违反党内政治生活要求的行为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领域也要严格贯彻落实问责制度。

《问责条例》共13条1952字,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

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第一,《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工作的目的依据。这就是:“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这就要求:问责工作要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要遵循《问责条例》要求,要与党章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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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的历史沿革

1945年 党的七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

1982年 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的概念。

1998年11月 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责任内容,专设了“责任追究”一章,规定了责任追究的7种情形。

2000年12月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2004年10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实行问责制。”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出现问责制的表述。

2005年1月 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2009年6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党内法规中首次提出问责的概念。

2010年3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颁布实施。

2012年11月 中央纪委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强调:“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 “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2014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有权必有责。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4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2015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2016年1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2016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追责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2016年6月2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这就要求: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观点,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开展问责工作;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核心开展问责工作;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开展问责工作;以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这个目的开展问责工作。

第三,《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这就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这些原则,体现着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的经验教训和规律,是做好问责工作的重要遵循。问责工作应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来展开。

第四,《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内容。这就是:“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就要求:党组织切实担当问责的神圣职责,紧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以及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盯紧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五,《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的六种情形。这就是:“(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就要求:问责工作要区别情形,突出重点,从严问责。

6类问责情形

第六,《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的方式。这就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这就要求:问责工作要准确定性,分清轻重,综合运用,准确问责。

第七,《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的执行。这就是:“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就要求:问责工作做到正确决定、宣布督促执行、通报归档备案、检讨检查通报曝光、终身问责,以严格的程序保障问责的公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