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_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第一章

《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追责要依规。《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问责工作的制度遵循,对于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指出:“要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合乎统一的标准的党”, “帮助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迫切地需要建设这样一个党,建设这样一个党的主观客观条件也已经大体具备,这件伟大的工程也正在进行之中”,“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 “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官僚主义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作风,一年不用扫帚扫一次,就会春风吹又生了”, “我们一定要把领导上的老爷式作风、官僚主义作风、命令主义作风,完全消灭得干干净净”。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指出:“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 “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在走向新世纪的道路上,江泽民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保证”, “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必须全面贯穿于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各方面工作,切实体现到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中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胡锦涛指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就要严明党的纪律”。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以及党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在几代中国

共产党人探索的基础上,逐步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13年6月2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那么我们党迟早会出大问题。”2014年10月8日,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今天这个大会,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部署。”并提出了从严治党的“八点要求”:“第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 “第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 “第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第四,坚持从严管理干部”, “第五,持续深入改进作风”, “第六,严明党的纪律”, “第七,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第八,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2014年12月14日,习近平在江苏考察调研时明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问责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利器。全面从严治党,首在落实责任。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既要靠各级党委和纪委的自觉,也要靠监督问责。遵循和运用《问责条例》,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行问责,有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问责条例》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利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遵循和运用《问责条例》,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进行问责,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有助于党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助于党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

,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助于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选好用好干部,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助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有助于党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有助于党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有助于党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有助于党员干部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问责条例》是全面治党的利器。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遵循和运用《问责条例》,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性进行全面问责,有助于管全党、治全党,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有助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等从严治党“八项要求”,以及“七一”重要讲话对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实现从严治党的全面性。

《问责条例》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遵循和运用《问责条例》,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进行从严问责,有助于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把纪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要求、动真格,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唱黑脸”“当包公”,真实抓、抓真实,分解任务、列出清单、对账销号,具体突破,逐步推进,实现真正的从严治党。

《问责条例》是治党的利器。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遵循和运用《问责条例》,围绕“治”党进行问责,有助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要害、集中发力、持续用劲,严肃责任追究,加大查处力度,从严治吏、正风反腐、严明党纪,去“雾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营造好的政治生态,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问责条例》是持续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全面从严治党,效力在“持”。遵循和运用《问责条例》,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进行持续问责,有助于长管长严,持续紧跟党的事业发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针对党内产生的新问题及时进行有效治理,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党的意识淡化、宗旨观念淡薄、精神不振、道德行为不端等问题,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