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权力与权力腐败_二、权力腐败的本质及其主要形式

二、权力腐败的本质及其主要形式

在政治生活中,权力腐败是所有国家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不同国家面临的具体的腐败形式有所不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腐败的具体状况也不尽相同。但是,任何国家都把权力腐败问题视为社会的恶性肿瘤,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清除。

1.权力腐败的本质

权力腐败的“腐败”二字是借用化学名词,特指公共权力的蜕变,即权力主体脱离公共权力的职责要求,通过滥用权力的方式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导致国家的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异的一种社会现象。权力腐败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封建社会,权力腐败最后的结果多表现在土地的扩张和占有上。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力腐败追求的主要是金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存在权力腐败现象,其追求的目的也多是金钱。权力腐败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下,不同时期也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破坏性。在政治比较清明的时期,腐败现象比较少,社会破坏性也较小,在黑暗时期,腐败多发,破坏性大,极易导致社会动荡,甚至权力更替。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思想观念的交锋,利益格局的变更,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变革,再加上传统的和西方资本主义腐朽因素的影响,权力腐败呈现出多发态势,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平和进步。

可以说,自从人类创造了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公共权力以来,权力腐败就如影随形、相伴至今,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权力腐败这种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还不会彻底消失。因此,揭示权力腐败的本质,探求腐败发生的内在机制,从而创造有效治理腐败的制度体系和社会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综观古今中外的一切权力腐败现象,腐败的共性就是权力主体以权谋私。这个“私”就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相对立的利益。追求个人利益本身是正当的,但是,运用公共权力追求私利,导致公共权力丧失了公共性,把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不当利益,这是任何国家不能容忍的。

权力腐败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格格不入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当前,国内的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是,腐败者把手中的公共权力视为资本,进行权钱交易、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以权入股,或者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等,权力腐败的主要途径就是权力的“寻租”和“造租”。

所谓权力寻租,主要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公共权力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比较突出。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上实行“双轨制”,某些官员单凭公共权力就直接获得了巨大的价格差,把权力直接转化为个人的货币收入。市场主体则千方百计寻求权力的支持,从外部促进寻租者和权力主体之间交易,这种“互惠互利”的勾结关系导致权力的滥用,滋生了大量的腐败。权力寻租是权力主体获取不当利益的基本手段。

造租就是权力主体依靠权力人为地造出一种新的权力,再造出来的权力直接面向市场和社会进行交易。典型的情况就是权力主体以体制改革的名义,非法规定各种检察、审批权等等。造租的实质是通过权力商品化、腐败合法化的方式实现不当利益。造租是一种制度性的破坏,对社会的危害更深,破坏性更大。

在阶级社会,权力腐败直接侵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腐败侵害的对象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利益。权力腐败所谋取的“私”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官职的升迁,职位的调整与变动,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追求情色,个人的名誉、地位,甚至还有特殊形式的“私”——学历,等等。因此,可以按照权力腐败的结果或者侵害的客体区分权力腐败的形式。本书则按照权力主体的形式,把权力腐败分为个体腐败、团伙腐败、权贵资本三种基本形式。

2.个体腐败

顾名思义,出于追逐私利的目的,权力主体依靠手中拥有的公共权力单独实施腐败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其他权力主体参与者共同实施腐败行为。个体腐败现象的历史比较久远,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且,这种个体腐败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隐蔽性,即使在各种制度完善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各个领域中时有发生,但从总体上看,这类腐败案件牵涉面相对较窄。

如,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被白山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陈建设在短短的3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00多万元。其中,2009年,陈建设分别为松原市一家建设有限公司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绕过“招拍挂”的批地程序,违规拿地4000多平方米和24万平方米。仅此两项,事成后陈建设就分别获得“感谢费”100万元和350万元。陈建设在任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松原项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时,则有个业内人皆知的办事原则:“给我多少钱,我给你多少地。”办案检察官概括说:纵观陈建设受贿案,案情非常简单,他行事干脆,明目张胆。每遇人行贿,他毫不避讳地直接让行贿人把钱打入他的账号。“对不符合原则的事,我们坚决不予办理。”这是陈建设在任职期间常说的一句话。而这个“原则”实际上就看是否有礼送上。一次,某浙商拿着市里已经批准的手续,来到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正常的土地使用事宜。面对市领导的批示、浙商的恳求,陈建设丝毫不为所动,坚持以不合原则为由拒绝办理。最后,经过他的暗示,那名浙商明白了他的“原则”。在送上200万元后,这位浙商很快就以底价摘牌购得位于松原市区一块土地,并顺利办理了土地置换手续。由于土地官员手握行政审批、执法、大额度资金的管理和支配等巨大权力,加上权力制约有限,导致行贿者肆无忌惮,受贿者有恃无恐。

据查办江西省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宏伟一案的抚州市人民检察院透露,周宏伟收受他人贿赂大多发生在节假日前后,一些地产商老板打着春节拜年的名义,排着队向周宏伟送礼,办案人员搜查其办公室发现,房间内堆放的名贵礼品琳琅满目,仅用于装钱的信封就有40多个,共计300多万元。其中,在现场搜查出的几个大信封中,每个都装着几万元。

“送礼的人太多,有的放下就走了,连人都不认识,根本记不清哪笔钱是谁送的。”周宏伟在接受审讯时交代。作为“回报”,在累计收受他人贿赂财物579万余元之后,周宏伟在土地过户、土地证办理、增加容积率等方面,为开发商们提供了种种“便利”。

像陈建设、周宏伟这类案件属于典型的个体腐败,就是权力主体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表现出明显的个体特征。相对来说,这种个体腐败案件比较简单,在社会和权力体系的层面上,牵涉其他因素较少。但是,其社会危害性依然很大:一是直接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有可能转化为更有破坏性的团伙腐败。

3.团伙腐败

团伙腐败是个体腐败的

进化形式,就是多个权力主体,或者权力主体的利益关系人利用权力主体的影响乃至于直接利用公共权力,多人共同实施腐败的行为。近些年来,窝案、串案、官场地震等词汇屡见报端,法庭上的审判也往往变成对某个家庭、某个利益共同体的审判。由于团伙腐败是多个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勾结,形成了某种超越个人的组织性力量,不仅对整个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且,对社会利益,尤其是公共经济利益上的侵害也远远超过了任何个体腐败的数量级,从更深的层次上说,团伙腐败动摇了人们对执政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当前,团伙腐败恰恰在权力腐败的总量中占据最高的比例,因此,加大打击团伙腐败的力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团伙腐败的构成非常复杂,其具体表现也有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公贿”。公贿就是权力主体用公款、公物进行行贿。实施公贿的主体是企业行为或者政府,受贿、行贿双方往往是上下级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贿方以公款、公物为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这种腐败造成了近年来频发的法人犯罪现象,政府的整体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

第二种是买官卖官。买官卖官就是把官场变商场。一切官职都是明码标价的商品。典型案例是“马德卖官案”。

“马德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和绥化市一大批官员。前后约有260多名官员涉案,其中包括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时任黑龙江省委书记宋法棠说:“绥化过去由于主要领导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起码的品格,大肆买官卖官,用人上不正之风非常严重,葬送了一批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在政治、经济、组织、作风等方面给绥化造成很坏影响。”

2000年11月,马德因病住院,海伦市(县级市)委原副书记王学武来到绥化市医院病房,交给马德50万元人民币,马德看都没看,往床底下一踢。据知情人介绍,马德有个习惯,就是“从不数钱”,由夫人数完了告诉他。次年,王学武升任青冈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有一次住院,马德一个星期就在医院里收了240万元。一位送钱的县委书记说是马德的秘书通知的:“马书记病了,你们也不来看看?”一位涉案的县委书记说:“知道消息了,谁敢不去啊!而且去了不能空手。”肇东市(绥化市下属的县级市)的一位领导干部,30多岁,年轻有为,听说马德对他的工作“不太满意”,甚至要“重新考虑”对他的任命,就急忙凑了25万元给马德送去。有关人士称之为“保官”,意思就是虽然当上了官,但要“屁股坐稳”,还得花钱。否则,位置就可能被别人“买了去”。有一次,马德到北京开会,有的县委书记追到北京送钱。

一位办案人员回忆:“提审马德时,他曾经说自己心理不平衡,甚至愤愤不平——‘我早该当副省长了’”,同时,马德也为卖官败坏风气的责任感到委屈:“我还给赵洪彦(原绥化地委书记、省人事厅原厅长)送过钱呢!”

批发乌纱帽成为贫困地区腐败官员敛财的主要路径。绥化市地处松嫩平原,管辖10个县(市)区,3.5万平方公里,人口550万。黑龙江省全省66个县排名,综合经济实力最差的10个县,绥化占了4个。绥棱县县委书记李刚因向马德“买官”,并向下属“卖官”而受到查处。青冈县县长王学武一次给马德送上50万元,而这个县1990年被确定为国家级贫困县,2001年被黑龙江省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全县有104个村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扶持的贫困村,近40%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水平在国家规定的贫困县标准以下。

明水县县委书记吕岱同样受到查处。该县生产条件极为恶劣,万亩盐碱地,流传着“盐碱地,破皮黄,干伺弄,不打粮,晴天起白沫,雨天白茫茫”的谚语。

当地一位老干部说:“马德出事不奇怪,买来的官就得搂(意为敛财)啊,最严重的后果是绥化发展耽误了,形成恶性循环。”他认为,买官卖官的社会风气,使当地干部的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发展当地经济、改善人们的生活上,而是用在了跑官上。

有人分析说:“改革开放以来,因为腐败问题落马的官员,大多是插手工程、项目,收取巨额贿赂,这几乎已成为腐败问题的一个时代特征。而绥化是欠发达的农业地区,本身就缺少项目,缺少资金,这样,马德等腐败官员的受贿构成,就以卖官为主。”

第三种是官商勾结的形式,厦门远华案最为典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前后10年时间,就制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触目惊心。为了能使走私犯罪活动畅通无阻,赖昌星打通了海关、港务等众多部门,在厦门市区修建了走私的重要据点——海鑫堆场。货物从港口直接拉到堆场后,厦门海关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谢东风等人先圈定要查验的集装箱箱号,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骨干分子黄克臻、陈文远等人立即根据集装箱号单,将装有香烟、汽车等高税率的走私货物集装箱掏空,再填进事先准备好的木浆、聚丙烯等低税率且与伪报品名相符的货物,办妥手续交付海关查验。经过如此一番“倒柜”,走私物品就能顺利入关。

赖昌星在腐蚀拉拢干部方面颇有心计。他很注意揣摩某些领导干部的爱好。只要领导有“爱好”,他就千方百计,投其所好。爱财,他可以一次将数十万、上百万元的钞票奉上;爱色,他可以亲点美女送至身边;爱权,他则为之四处活动。犯罪分子勾结政府官员,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在移送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中,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252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人民币115亿元。厦门走私集团犯罪采取的手法为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等,并以金钱、女色为手段,有预谋地拉拢腐蚀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提供帮助和庇护。赖昌星犯罪集团之所以能够造成如此巨大的危害,关键原因在于他得到了部分权力主体的支持。从涉案官员中就可见一斑: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詹少敏(原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刘丰(原厦门市委副书记),张宗绪(原厦门市委副书记),郭晓菱(原厦门市委常委),蓝甫(原厦门市副市长),苏水利(原厦门市副市长)等人;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原副关长接培永等人;原福建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原厦门商检局副局长罗良玉,还直接涉及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外代外运、税务系统、金融系统等部门的领导。

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诸多权力主体主动或被动地与商人勾结,各个腐败者之间也形成了某种默契,官官相护,维系着这条黑金链条,从中谋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个体腐败和团伙腐败都是遭受现有体制彻底否定的两种行为。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党性教育,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力体系,充分运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加大查处力度等手段,从根本上扭转不利的局面。但是,近年来,一种新型的权力腐败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即权贵

资本问题。

4.权贵资本

字面上看,权贵资本属于私人资本,但权贵资本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私人资本。权贵资本的本质是在金钱拜物教的诱导下,资本与权力相结合而产生的社会怪胎和毒瘤。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不同,权贵资本甚至不能称为资本,而是披着资本外衣的官僚恶势力。他们不讲规则和法律,没有道义,只有金钱利益和腐化。

当代中国的权贵资本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个别当权者以改革中的“双轨制”为切入点,利用政府对资源的控制权倒买倒卖,把计划内物资转化为计划外物资,收益是二者之间的差价;当时,进出口贸易也完全由国家权力控制,利用国家权力从事进出口或倒买倒卖进出口物资批文,获得利益;到90年代初,还存在“官倒”现象,同时又产生另外一些利用权力获得巨额非法收益的途径。依靠特权,从银行获得巨额免息免担保贷款,靠炒买炒卖土地资源和股票,获得巨额收益;利用国企改制中的体制性漏洞,将国有资产以极低的价格甚至零价出售给“自己人”;权贵资本在国家大型工程、房地产开发、进口设备等经济活动中,利用权力获得不当收益。

如今,权贵资本的表现形式产生新的变种,更有隐蔽性和破坏性。其共性在于当权者拥有自己的公司或者自己控制的公司,他们依靠手中的公共权力,以极其隐蔽的方式,利用辗转腾挪的手法,以“合法”的方式,把公共资源转变为私人利益,这是典型的权贵资本。

官员本人、家属或代理人以某种方式构成了“圈子”,这个“圈子”披上了合法的资本外衣。从这个“圈子”出发,当权者就能够利用权力,在体制内把公共资源“合法地”转化为“圈子”利益。无论如何改头换面,权贵资本的本性在于把公共资源视为主要的掠夺对象。

以土地资源为例。土地资源是极其重要的公共资源,对于权贵资本而言,获得土地资源的基本方法不在于公开的市场竞争,而在于市场背后的、以控制公共权力为核心的角逐。能否获得土地,主要取决于个人与权力之间的距离,更确切地说,取决于个人是否属于当权者的“圈子”里的人,是属于哪一层“圈子”。“内圈”优先于“外圈”,这是基本原则。这样,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当权者的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凭借这种优势就可以轻易拿到土地开发权(当然,这不妨碍那些当权者为掩人耳目,以增加某些中间环节的方式来欺骗国家和社会,瞒天过海,蒙混过关)。得到了土地开发权,或者高价出卖、转让,或者贷款开发,都不需要权贵资本的任何投资,完全是零成本、高收益。同样,其他一些公共资源,比如矿山、森林、政府采购等等,都是权贵资本掠夺的对象。哪个权力包含可转化为私人利益的公共资源,哪个权力就可能蜕变为权贵资本。

一般情况下,资本获取利润的基本途径在于为市场提供符合人们需求的商品和服务。因此,资本的关注点在于研究市场需求和需求的变化,在市场上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中获得利润。权贵资本获取利润的第一着眼点不在市场,而在于首先把政治看成政治市场。在政治市场中,以差序格局为支撑,利用不同的关系和手段获得权力的支持,以非市场的方式把政府控制下的公共资源转变为私人资源,然后才进入经济市场获得不当利益。

比如,2007年7月1日,国务院部署展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调查中却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大肆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就有腐败者利用亲属、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结为可靠的利益联盟,形成了固定的利益圈。董利成曾是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温明炬(时任土地调查办副主任)与董利成之间的关系由起初的老乡、上下级单位同事关系,逐步演变为共同赚钱的利益共同体。2007年初,董利成从温明炬处得知国家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马上就成立一家公司,将公司20%的干股赠予温明炬的亲属谢某。并以借款为名,温收受董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董利成从而拿到了国家级、地方级多个项目,由此获取了高额利润。沙志刚(时任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监测统计处处长兼土地调查办基础图件组组长)与贾汛为大学同学,早年的同窗情谊延续,并开始了合作。当贾、沙二人共同商议成立一家公司后,促成了贾汛在“前台”负责公司经营、沙志刚在幕后为公司承揽诸多项目的联手牟利模式。这种权力与资本相结合的模式就可以称之为权贵资本。当然,权力主体的圈内人(亲属、同学、朋友等)开设各类资本企业,并依托权力获取巨额利润,都属于权贵资本。

权贵资本有别于团伙腐败的关键点在于,设立资本企业的直接根据在于公共权力,而不是市场需求,其运行的中心在于官场而非市场,但表面上看来是合法经营的资本。权力主体一旦丧失权力,这种资本企业就无法经得起市场的考验,往往失去了生存的根基而倒塌。团伙腐败中的官商勾结则更复杂一些,成立资本企业并非就是为了收买官员、依附权力,而往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而采取了非法手段去收买那些官员,因此,这种官商勾结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而且,从现实中发生具体案例上看,多数商人并不情愿出钱收买官员,甚至骨子里也根本瞧不起那些被收买的官员,因此,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这些人就会毫不犹豫地供出所有的犯罪事实。

权贵资本的致富欲本质上不同于资本的致富欲,而属于纯粹的贪欲。资本的致富欲是超越了简单的生理需求的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是实现资本的运动和壮大的内在要求,属于经济范畴。从表现形式上看,权贵资本也以追求最大数量的金钱为目标,好像属于资本的致富欲。但是,在权贵资本的主体中,控制公共资源的当权者是权贵资本的主要方面,与之结合的资本仅仅充当了当权者谋取私利的一种工具。权贵资本以权力为基础获得金钱,没有资本投入,也不考虑企业周转和市场,只考虑利用公共权力能够获得多少金钱,获得的金钱能够满足个人或家庭什么样的需求,能够得到什么样的享受。即获得的金钱并不具备市场竞争的本质,而是局限于个人欲望的满足,属于纯粹的贪欲。

迄今为止,权力崇拜依然在社会中有很大的市场,类似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以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腐朽的观点,依然有巨大的影响,造成了创造财富不如控制财富的丑恶现象。这种现象无不与权贵资本对整个社会的恶劣影响有直接的关联。由于权贵资本是权力与资本在体制内相结合的产物,单独通过公共权力体系的改革,难以清除。权贵资本在体制内危害体制,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最可怕的恶势力。

总之,公共权力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必要的社会力量,本身难言善与恶,关键在于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为谁服务,权力主体能否切实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实现权力的“公共性”。执政党的先进性,社会主义制度的合乎历史规律性为根除权力腐败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但这仅仅是一个大前提,只有以此为基础,深入研究权力腐败的发生机制,研究权力的运行环境,从而建立健全防腐治腐的制度体系,塑造优良的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权力的“公共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