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营造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法治环境_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实质,是法治信仰的核心,是法治环境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动力。适应全球法治文明潮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解决精神世界滑坡问题,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一,弘扬实事求是精神。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贯穿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的全过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精神。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不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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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法律应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社会主义法律确认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表现在: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按法律的同一尺度一体对待;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遇到侵犯时,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但实际工作中的冤假错案表明,这个精神屡屡被践踏。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重庆李文禄挪用公款案、内蒙王本余“强奸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都背离了实事求是精神。据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提供的数据:2009年至2012年,全国侦查监督部门依法纠正了一批违法侦查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4573件次,纠正率为98.27%;纠正漏捕76003人。2014年3月,周强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都迫切要求我们弘扬实事求是精神。

弘扬实事求是精神,领导干部特别是公检法领域的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带头学习法律法规,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搞清楚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各种权力、感情等干扰,作出合乎法律、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要发挥典型案例和冤假错案的警示作用,以事实教育自己,以启示启发人民,促进整个社会实事求是精神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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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

成、相互促进。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

第二,弘扬宪法法律至上精神。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人民的至上性,决定宪法法律的至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之一就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都是宪法法律至上精神的要义。我们党严肃查处薄熙来、谷俊山、徐才厚、周永康等腐败分子,正是对这种精神的彰显。

然而,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人治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践踏宪法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徐显明把其归纳为三类:一是“特权观念”;二是“法律只是手段”;三是“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王比学梳理了一些官员“人治”表现的雷人怪语:“法律不是挡箭牌”,“你是准备替党讲话还是替老百姓讲话”,“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做不上访的良民”,“如果你上访,还只是人民内部矛盾;你要罢免市长,就是敌我矛盾”,“谁耽误嘉禾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还有各种各样的老虎、苍蝇、蟑螂等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都是对这种精神的践踏。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大力弘扬宪法法律至上精神。

弘扬宪法法律至上精神,就是通过宪法法律教育和实践,确立宪法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使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形成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思想观念,自觉地把思维纳入宪法法律的笼子内,自觉形成合法的思维方式,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第三,弘扬自由平等精神。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平等是享有法律权利的机会均等。自由平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必然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目前,我国的自由平等意识明显增强,如湖南洞庭湖区的南县三仙湖镇政府,因渔场土地所有权问题,将南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彰显了自由平等精神。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自由、不平等的现象,如拐

卖、绑架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等。如据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的调查,56.7%的女大学生求职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东莞南城第一国际汇一城的清洁工,年纪轻、形象好的,月薪1800元;其他的则为1650元,而两者工作量几乎差不多。这些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弘扬自由平等精神。

弘扬自由平等精神,就是要通过法治教育和实践,使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自由、法律平等的价值观,形成法律自由、法律平等的思维,明晰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追求自由平等。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干扰自由平等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使人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法律许可的一切自由权利,追求自由平等,进而把握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实现全面发展。

第四,弘扬公平正义精神。公平正义,意味着公平、公正、正当、合理。法是各种利益平衡和妥协的产物,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在这个意义上,法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神圣使命,是法治的生命线,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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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近年来,我们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妥善协调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正确处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依法公开审判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如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等,不仅显示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但在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还有许多路要走。我们的一些法律制度规定,还不完善,还不那么公平,实际工作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潜规则,还有这样那样的特权思想、衙门作风和霸道作风,存在着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现象,还有形形色色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都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也凸显了弘扬公平正义精神的紧迫性。

弘扬公平正义精神,就是要通过公平正义教育和实践,使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形成公平正义思维,形成公平正义理念,并将其贯穿立法全过程,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健全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立法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实现制度公平正义,确保公民在公平正义法律的保护下公平地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精神。还要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完善公共财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等各项制度,保障人民在衣食住行教医保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实现社会生活方面的公平正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