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制度_10 党内选举制度

10 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由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所规定的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制度。它是保障党员正当行使选举权利,实现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

党内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的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内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任命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不需要经过下级党委全会选举和通过。

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第一,就选举人参与选举的形式而言,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就是按一定比例,先由党员选举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进行选举。对党员人数比较少,党员之间彼此了解、情况熟悉的某些选举可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党员人数比较多,范围比较大的某些选举则应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第二,就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多少而言,又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择。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既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

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