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制度_1 党委(党组)会议制度

第三部分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制度

1 党委(党组)会议制度

党委(党组)会议制度是一项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公司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使党委(党组)会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党委(党组)会由党委(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代理。党委(党组)会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党委(党组)书记和副书记沟通决定召开。党委(党组)会参加人员包括: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扩大会议可指定各直属总支、支部书记列席。

党委(党组)会的议题由党委(党组)书记与党委(党组)副书记酝酿提出,凡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政策依据、论证材料、相应方案和建议等。党委(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学习中共中央、国资委以及本企业党组(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制定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各项决策、决议的措施。

3.研究制定公司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公司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上述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奖惩等事宜。

5.研究任免公司处长助理级以上党群干部;审议公司所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助理级以上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任免、聘任和重大奖惩事项。

6.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7.研究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中需要党委(党组)决策的重大问题。

8.研究需要公司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所属单位总支、支部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内容执行。

党委(党组)会必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事项时,党委(党组)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党组)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时,应逐项讨论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紧急情况除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召开党委(党组)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工作。召开会议时应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做出的决议,并根据会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由党委(党组)书记签发。综合办公室须做好会议材料的存档工作。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范围组织落实,综合办公室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出席和列席党委(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者公开的内容外,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