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全球战略平衡的达成:《反导条约》_一、“相互保证摧毁”原则与《反导条约》

第九章

全球战略平衡的达成:《反导条约》

《反导条约》全称《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ABM),是苏联和美国于1972年签署的一项双边条约,附属在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谈判协议之下。《反导条约》被视为全球战略稳定的基石,目前有30多个裁军和核不扩散的国际条约与这一条约挂钩。

2001年12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宣布退出《反导条约》,于6个月后生效。根据条约规定,一方退出需在6个月前通知对方。这是美国在现代史上首次退出一项主要的国际协议。

俄罗斯一直坚决反对美国单方面退出《反导条约》,希望通过双方协商对《反导条约》进行修订。但是美国认为,《反导条约》禁止发展国家导弹防御系统,阻碍了美国“维护和平”能力的发展,美国将按照自己的时间表,在认为方便的时候退出这一条约。“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更加强调了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声称将以此保护美国及其盟国免受包括导弹袭击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恐怖袭击。

美国退出《反导条约》后,开始积极部署导弹防御系统,而东欧反导系统则是其全球反导系统中的重要一环。2008年7月,美国与捷克签署美捷反导雷达预警基地总协定,将在捷克的布尔迪地区建立反导雷达预警基地。美国同时与波兰展开谈判,计划在波兰建立10个导弹拦截装置。这是美国在东欧建立反导系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美国声称在东欧建立导弹防御系统是为了防范来自伊朗等国的潜在威胁,并非针对俄罗斯,但此举引发了俄罗斯的强烈反对,俄罗斯相应地采取了强有力的反制措施,宣布暂停执行《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并开始升级更新一系列战略武器装备。

面对俄罗斯的强烈反应,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后,采取了徐图缓进的策略。他于2009年宣布放弃在东欧建立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同时“重启”与俄罗斯之间的关系。但这只是暂停,而不是彻底的

放弃。在“重启”计划失败,美俄关系重新陷于僵局的情况下,美俄继续就在东欧部署反导系统的问题进行磋商。反导问题是目前俄美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它不仅与俄美两国的战略核裁军密切相关,而且还影响两国其他领域的关系的发展。不仅如此,它对世界范围内的核不扩散也产生重大影响。

一、“相互保证摧毁”原则与《反导条约》

“相互保证摧毁”是苏美两国保持战略平衡的基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两国迅速发展战略核武器,60年代双方都已拥有庞大的核武库。60年代后期美国进行战略收缩,希望减轻军费的压力,同时遏制苏联的发展;而苏联在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后,开始谋求与美国达致战略平衡。由于核武器破坏力太大,理性的政治家不会也不敢轻易使用,但是因为害怕在军力上处于弱势,苏美两国都争取核武器摧毁力量与另一方的对等。恶性竞争的结果是所谓的恐怖均衡。肯尼迪政府的“确保摧毁”战略,其实质就在于保证美苏双方都有能力消灭对方,从而达致相互牵制,谁也不敢轻举妄动。在美国的倡议下,美苏于1969年10月25日达成协议,决定自11月17日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开始就限制战略核武器问题举行会谈。在其后的多轮谈判中,双方达成了“相互保证摧毁”的战略平衡协议,其主要原则是:

(1)苏美两国将自己的核力量划分为战略核武器和战术核武器,战略核武器包括洲际弹道导弹(5500km以上)、潜基弹道导弹和挂载核武器的重型轰炸机。

(2)两国拥有的战略核武器在数量和质量上保持对等;双方都可以保证在较短的时间里决定性地摧毁对手的一半居民和三分之二的工业潜力,即相互保证摧毁。

(3)为了防止削弱核打击效果,苏美两国同意限制战略防御武器,以便使对手不能逃避报复性的核打击。

(4)双方不考虑战术核武器和常规武器,也不考虑其他核国家的核力量和非核力量。因为只有苏美两个核大国拥有足

够的核力量,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手施加毁灭性的核打击。

根据“相互保证摧毁”原则,1972年5月26日,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同来访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莫斯科签署了《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反导条约》)、《 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定》和一个补充议定书,并于同年10月3日生效。条约的签署也意味着美苏关系在70年代达到缓和的顶峰。

《反导条约》共16款,其中重要的规定有:

(1)反弹道导弹系统是指“用以拦截在飞行轨道上的战略性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的系统”,包括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反弹道导弹发射器和反弹道导弹雷达。

(2)禁止各方部署保护全国领土的反弹道导弹系统,即禁止部署国家反导系统。但是有两个地方是例外,一个是允许在各个国家的首都150公里范围之内部署一定的有限的防御能力,另一个是在在洲际弹道导弹地下井地区周围150公里之内也可以部署一定的有限的防御能力。用于保护每个目标的反弹道导弹不超过100枚,反弹道导弹发射架不超过100个。这项规定使得双方无法利用部署地点或者是数量形成一个完整的全国性弹道导弹防御网。

(3)反弹道导弹的质量改进应该受到限制,具体来讲就是不能开发、试验或部署能同时发射多个一枚拦截器的反弹道导弹发射架,或对现有的发射架赋予这种能力的改进,能快速装填发射架的系统亦被禁止,也禁止带有多于一个分导式弹头的拦截导弹。

(4)双方保证不研制、试验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间为基地的以及陆基机动反弹道导弹系统及其组成部分。

(5)双方保证不把本条约所限制的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其组成部分移交给其他国家,并且不在自己的国家领土以外加以部署。

(6)条约的期限不应是有限的;但“每方都有权退出本条约,如果它认定同本条约的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本国的最高利益的话”。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