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_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美国于1966年末放弃了多边核力量计划,扫除了美苏达成一项防核扩散的主要障碍。美苏经秘密磋商后,于1967年8月24日提出内容相同的不扩散草案。联合国大会于同年12月9日作出决议,要求18国裁军委员会于1968年3月15日前将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情况向大会提出书面报告。1968年1月18日,18国裁军委员会在日内瓦复会。3月11日,美苏共同提出一项联合修正条约草案,该草案于3月14日被提交联大审议。1968年的第22届联大对联合草案进行了讨论。与以往不同的是,美苏站在同一个立场上,大会遂于6月12日顺利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苏、美、英以及另外59个国家代表分别在莫斯科、华盛顿和伦敦签署了该条约。条约于1970年3月5日起正式生效。

条约包括序言和11项条款,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一)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规定,有核武器缔约国承诺不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协助、不鼓励、不引导无核国家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无核武器缔约国承诺不获取或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其全部核活动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二)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条约规定缔约国就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现核

裁军认真进行谈判。(三)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条约规定所有缔约国有权不受歧视地参加这种合作,有能力的国家应为这种合作做出贡献。

条约签字前后,苏联外长葛罗米柯认为这是“阻止核竞赛的最重要的措施”,美国总统约翰逊声称这是核裁军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协定”。实际上,当时美苏签署这项条约的主要意图不是为了减缓核竞赛进程,而是为了维护核大国的垄断地位。条约没有禁止核大国进一步发展核武器,没有限制贮存核武器,没有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核武器。美苏也未在条约中承担任何义务。条约明显有利于美苏,使它们得以继续发展核军备。条约的签署,还使美国通过和苏联缓和关系,倾全力在亚洲推行侵略政策;苏联则在使德国永远无核化和削弱联邦德国的政治、军事地位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在讨论条约的有效期时,由于“不结盟”国家和其他一些无核国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亚、泰国、委内瑞拉等国家的反对,使得条约的有效期限为25年。因为若无限期延长,将不利于核裁军。

1992年1月法国决定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同年3月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递交了加入书并同日生效。

1995年5月11日,179个参加该条约的国家同意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在这次会议上,

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在1997、1998和1999年举行三次预备会议。

1997年4月7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1997年预备会议,会议审议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

1998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委会会议在联合国举行。

中国代表团团长沙祖康参加了会议并发言指出,国际社会必须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坚决反对和彻底摒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唯有这样,每个国家才会有安全感,才能保证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审议大会在纽约举行。大会的主要议题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核不扩散和核裁军以及无核区。2005年5月,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来自187个缔约国的代表参加会议。由于与会各方在核裁军、防扩散和中东无核武器区等问题上分歧严重,大会最终未能就《最后文件》草案达成一致。2009年5月15日,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发表联合声明,强调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