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立海洋规则的尝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一、国际海洋秩序

第七章

建立海洋规则的尝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的是“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12月6—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召开。在这次会议的最后会议上,与会的117个国家(包括中国)和两个实体组织(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按照公约的规定,《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日期是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总共包括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海洋法的主要方面都涉及。截至2012年10月10日,共计有162个缔约方批准或加入《公约》,因此可以说《公约》已成为一部非常重要的国际性法律。这个权威性文件甚至可以将其誉为“世界海洋宪章”,是新时代新世界的新的海洋秩序的标志。

一、国际海洋秩序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国际海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根据罗马法,海洋同空气一样是“大家共有之物”,处于共同使用的状态,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权利。封建时代海洋法的发展以对海洋的割据为特征,海洋强国竞相提出权利主张。葡萄牙和西班牙以罗马教皇的谕旨为根据,瓜分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使海洋割据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从17世纪初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和现代国际法的诞生,国际法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协调各国的海洋活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长的结果是航海贸易的很大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能够在海洋上自由航行,要求打破把世界海洋分割成各国势力范围的格局。适应这一时代发展的要求,国际法的开创者——荷兰的雨果·格劳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著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论》,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海洋自由”原则,认为海洋在本质上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的控制,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海洋自由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奠定了近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础。在此后的三个多世纪中逐步形成了许多国际海洋法的习惯和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第三世界国家的积极推动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合作下,由联合国负责组织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召开时间达到9周,87个国家派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在西方大国的控制下,上述四个公约基本上反映了他们的利益和要求。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在日内瓦举行,历时1个半月。这次会议虽然无果而终,但为酝酿第三次会议起了推动作用。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开始至1982年4月结束,历时10年,开了11期会议,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0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我国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新中国成立后在重要的国际多边外交舞台上第一次登台亮相。

经过长时间的艰苦谈判和反复较量,国际海洋法取得重要进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了。公约共有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公约规定在第6

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一年后生效。1994年批准和加入公约的国家数达到这一要求,公约正式生效。截止2005年1月,已有147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

我国在1982年公约开放签字的第一天就在公约上签了字。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了公约,1996年7月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周边海上邻国也先后批准了公约。美国等少数国家至今仍未批准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现代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公约所规定的海洋法律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对海洋的管辖权,“公约是当时条件下所能取得的最好结果”。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性质和特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法,有一些基本的特点:它是世界各国意志协调的产物。一个国家如果不能与其他国家形成共同意志,可以不加入这个公约;一旦加入,就应当受其约束。从形成过程看,这个公约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倡导起来的,在谈判过程中较多地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意愿,总体上对第三世界国家有利,但在形成过程中也不能不考虑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有些规定明显地对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作了让步。

公约的许多内容仍然是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各国实践的补充和“诠释”。公约的内容也在各国的实践中不断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往往能够对公约的发展变化产生影响,在公约的制定和运用上历来都带有强权政治的色彩。

这个公约在国际海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也不是唯一的。因为还有如关于海洋问题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判例等也在国际海洋法占有相当的地位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