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导读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二章总共6条,主要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和监督。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改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的纪律要求;第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明确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第三,提出了巡视机构的有关责任。同时,为了保证新《条例》的严格执行,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学习本章内容应与学习《意见》结合起来。

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

【新《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原《条例》】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

,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释义】新《条例》对“十不准”的纪律做了新的修改和增订,各部门有了选拔任用的依据,真正架起了选人用人的“高压线”。

新《条例》第一项增加了不准“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体现了对编制机构的严格控制。

新《条例》第二项改为“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本项是针对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提出来的。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条例》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

原《条例》第三项是“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新《条例》修改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严格规定了任免干部的程序。

新《条例》第四项指出: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问题,这一项主要强调了干部任免的保密要求。

新《条例》第五项强调了干部考察需要实事求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本项是关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新《条例》第六项是关于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近年来,中央还特别强调在各地进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的时候,为保证组织意图的顺利实现,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严明换届纪律,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工作,明确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包括:一是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二是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三是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四是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拉帮结伙。五是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六是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七是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八是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九是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

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

新《条例》第七项是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权欲膨胀的表现,同时对下级和原任职地区、原单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

新《条例》第八项是关于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它强调了要禁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行为,坚决要依法进行干部选拔。

新《条例》第九项是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任人唯亲”,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与自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以关系的亲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绩廉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纵容、放任、默许、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营私舞弊”,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后一项是对干部档案要进行核实,不准弄虚作假。《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明确规定,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

在上述“十个不准”的基础上,《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十个严禁”: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十个不准”和“十个严禁”是我们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