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四、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八条

四、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八条

【新《条例》】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原《条例》】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释义】新《条例》相对原《条例》发生变动的地方是推荐的人员不再是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而是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这突显了党对一把手的重视程度。

民主协商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上级党委审批之后,一般应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干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负责人、本地区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开座谈会,向他们介绍党委关于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党委关于人事安排总格局的考虑,人事安排方案产生的主要经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通报人事安排方案的内容,就整个方案和具体人选,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进行民主协商时应注意:(1)党委对民主协商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和组织,注意工作方法。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要切实做好具体工作。(2)坚持发扬民主,诚心诚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3)民主协商的具体时间安排,应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具体时间一般安排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召开的前几天进行。(4)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如对某一人选,多数人不同意,党委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党委。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