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条

九、考察第三十一条

【新《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原《条例》】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渠道。此次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强调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突出强调了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巡视是党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目前,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2003年中共中央

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了巡视工作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纪律与责任,对于规范巡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中央加强和改进了巡视工作,10个中央巡视组两度派出,发现了一批突出问题和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巡视机构能够超越部门利益,比较公正地提出意见。巡视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积累大量对于干部的评价信息,对于领导干部可能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掌握得比较多。例如2013年中央第一轮巡视后,就发现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违规突击提拔和“带病提拔”重用干部,对个别领导干部的考察不够深入等问题。在考察领导干部时听取巡视机构意见,有利于全面掌握干部信息,特别是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二,强调“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考察对象的党风问题事关党和人民事业的兴衰成败,而腐败的存在必定严重损害党风,因此,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防止那些存在党风廉政问题的考察对象进入党政领导干部的队伍。

第三,强调“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也就是说,“个人有关

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年底发出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在2014年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级纪委普遍要建立约谈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抽查核实工作。这对于领导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此外,对于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启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负经济责任的审计和评价。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在干部考察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当写入考察材料,并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或调整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考察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与干部考察工作同步,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