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八、考察第三十条

八、考察第三十条

【新《条例》】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原《条例》】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和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这一条规定新《条例》与原《条例》并无差别。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