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一、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第四章

民主推荐

导读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章民主推荐共9条,主要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的方法和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对民主推荐进行了合理定位,改善了民主推荐方法,完善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

一、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新《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原《条例》】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释义】新《条例》重申了以下3点:一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二是民主推荐包含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三是民主推荐的结果都是一年内有效。此次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修订后的《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民主推荐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人成为领导者,是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但从近年来民主推荐的情况看,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少数人平时工作不安心、不上心,没有工作业绩,按规定不能入围推荐“对象”,他们就苦心经营找关系、跑票拉票“入围”。在实践中出现了民主推荐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现象,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的以票取人。《条例》中将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且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为民意较差的干部设置了“门槛”。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这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的一个亮点。

第二,对民主推荐进行了合理定位。根据原《条例》,在确定考察对象时由于民主推荐得票率直接反映群众公认程度,而且事实上并没有更多的参考依据,因此民主推荐结果也就成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唯一依据,得票率高低成了基本的取舍标准。新《条例》中将“会议投票推荐”改为“会议推荐”,既看民主推荐,又看日常表现,这样就促使干部把心思转到工作中去了。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来主要依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干部德才条件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民主推荐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这就使民主推荐回归到了其应有的合理地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