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提升党员干部政治能力的核心_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制度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基本遵循。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因此,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能力。

必须坚持“四个服从”,即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员干部政治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个人服从组织是正确处理党员个人与组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更好地代表和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的要求和保障。做到个人服从组织,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要正确处理个人意见与党组织决定的关系,在个人意见与党组织决定不一致的时候,党员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但党员本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党组织决定,坚决执行。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党内监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问题,给予纪律处分。

二要做到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原

则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是进行科学有效决策,实现全党意志统一,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的保证。做到少数服从多数,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进而形成多数人的意见和观点,奠定少数服从多数的重要基础。要做到权利平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个人和普通党员群众一样,只有投一票的权利,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建议或意见代替以及否决大多数党员群众的意见。要遵守法定程序,形成令人信服的多数,确保公平正义,实现少数服从多数。

三要做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下级服从上级,是我们党成立初期就提出的处理党内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完成党的任务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也是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的要求。做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必须遵循党章规定的职责权限,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活动。要正确处理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四要做到全党服从中央。全党服从中央是“四个服从”的核心,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归根到底是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做到全党服从中央,要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所有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正确处

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地界定和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和职责,保证党中央的政令可以畅通,保障当地地方能在党中央的政策指导下依法去享有当地的自主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在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的过程中,做到全党服从中央。

必须坚持科学的议事决策机制。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员干部政治能力的关键。这就是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程序。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党的领导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坚持集体领导,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摆正自己位置,做到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一律平等,绝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更不能刚愎自用、独断专行。个别酝酿是领导班子进行决策之前,班子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的过程,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民主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是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其理想状态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会议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议事决策的具体形式,要求一切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都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做好会议决定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少数服从多数,依靠集体智慧作出决定,既反对草率决策又反对优柔寡断、议而不决,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领导干部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讨论通过、上报或者以文件形式下发。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会议讨论和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