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始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和关键环节。政通人和、社会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心愿。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力量支持,为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首先,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一方面,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使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出来,以便能够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各种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还要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只有得到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才能取得成功,而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要得到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就要能够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我们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中,时时刻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尽心尽力把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办好。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继续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发展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使更多人实现就业再就业。二是要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增加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尤其要关注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困难群众,尽快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三是要继续抓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帮助失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四是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解决好群众看病难、上学难的问题。五是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六是要加强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第三,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工作,不仅要善于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而且要善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这两个方面,都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所要求的。如果不善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甚至不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那是不可能做好群众工作的。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一些群众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和其他问题,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对一些群众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我们就不做工作了,就可以放任自流了。那样理解党的群众路线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不仅不利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开展,而且最终也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越是矛盾突出,越是问题复杂,越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引导群众正确分析形势,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和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自觉为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要在群众中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深入进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教育,深入开展国情教育,深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特别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帮助群众学会运用正确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善于摆事实、讲道理,努力做到深入浅出、以理服人,使群众能听得明白、听得进去,真正产生实际效果。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着力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本领,善于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把广大群众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奋斗。

(二)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查研究

要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认识和分析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发展趋势,以利于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机制,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们做好新时期维护稳定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树立了新的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四中全会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与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的能力放在并列的高度,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维护和谐稳定既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本身又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第二,我们要树立以和谐指导稳定工作、以和谐检验稳定工作的理念。过去我们谈稳定工作,主要是确保不出问题;现在以和谐的要求来看,立足于“不出事”只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今后要以祥和为最高标准,维护稳定工作要以和谐为最高目标。这样,才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祥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三,稳定实际上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反映的外在表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实际上是党的执政能力的综合表现。我们应该自觉按照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提高协调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的能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当前,社会出现了各种矛盾冲突,实际上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用和谐社会的要求思考稳定工作,把工作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要跳出稳定来研究稳定。在化解消极因素的同时,努力调动积极因素,增强社会活力。

第四,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维护稳定工作水平有三个着力点:“以人为本、维护公平、规范秩序。”以人为本,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着眼点、立足点。维护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规范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也是社会和谐的外在反映。

因此,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综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管理,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依法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三)提高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转变工作作风,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第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政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6年的历史经验证明:能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搞好革命和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定,增进人民的团结、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什么时候,我们能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够得到顺利发展,我国的社会就会和谐发展;什么时候,我们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要受到挫折,我国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就更加需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加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这五个方面的能力。

第二,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新的变化,人民内部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然要求进行利益调整、体制转换和观念更新。这就决定了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存在新的表现形式。例如,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条件下,党的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的分配方式,促进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另一方面,也客观地形成了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导致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物质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像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财产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矛盾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基于物质利益的人民群众内部矛盾,还将逐渐增多。此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人民内部会逐渐形成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多种利益群体。这种人民内部的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会产生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至于少数领导干部的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越来越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严重地影响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激化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乃至导致矛盾冲突。对于这些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要认真进行研究,并运用新的手段加以解决。否则,对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酿成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和安定团结。

第三,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

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对于社会存在的少量的敌我矛盾,特别是那些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种敌对势力,仍然要采取专政的办法。但对于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运用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和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而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是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方面的矛盾。如果说,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体现为经济利益的矛盾,那么,这个特点就决定了我们首先要运用经济的手段和方法来解决这个矛盾。比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等,有许多新的变化,围绕经济利益的内部矛盾日益突出。但怎样解决这些矛盾?我们既不能简单地采取平均主义的老办法,又不能任意扩大差距导致两极分化。要坚持社会主义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原则,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三是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注意防止矛盾激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正确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归根到底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社会生产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的、历史的过程。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新矛盾,既要积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加以处理,又要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比如,对于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出现的一些职工下岗,生活困难,并引起了一系列连锁的社会矛盾,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对中央确定的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同时,也要把困难向群众说清楚,要把这些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不能使矛盾越积越多,更不能使矛盾激化。

四是进一步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要解决信访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抓起,认真解决导致信访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畅通信访渠道为主线,以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为核心,以基层信访工作为重点,依法保护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群众上访行为。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和领导干部下访制度,不断完善常年接访、定期约访制度,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抓住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早发现、抓苗头,把各类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社会稳定既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为社会和谐发展奠定基础。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保障公共安全;要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曾经出现过和尚未出现过的各种突发事件。当前,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显现。在做好传统领域工作的同时,对卫生、信息、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对防范恐怖主义威胁、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加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包括信息采集和自动汇总机制、网络应急指挥机制、资源动员机制、社会治安保障机制等。设立调查制度,公正甄别突发事件的诱因。把应对突发灾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突发灾难应对基金监管、物资储备、民间援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制度。现在,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具体的紧急状态法律。但这些单行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并且对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因此,应当在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研究制定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把各种突发事件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程序和制度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机制,明确公民、志愿者、专业团体、社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用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关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