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渐进中国的决策探索之路_第一节 决策科学认识与决策制度建设的探索

|第一章|

渐进中国的决策探索之路

改革开放初期,西方现代决策科学理论被翻译介绍到我国,并在金融、企业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决策理论与政府管理结合却起步较晚。原因或许有两点:

一是很多人不认可决策是一门科学。受长期封建统治文化影响,“决策”在我国一直被作为一种驭国驭人之术,可意会不可言传。历代统治者虽然一直追求贤臣良策,史书典籍中也充满“谋”与“断”的经典案例,但大一统的专制格局使决策过程始终笼罩着一层神秘面纱,以至于谈及“决策”,百姓皆讳莫如深。虽然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但在长期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决策最终往往变成个人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是一种无法复制的领导者个人艺术,决策的结果也难以科学评估或衡量。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央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决策”二字一直被“提出路线、方针”取代。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才第一次全面表述提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是科学决策的客观规律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把握。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经验性决策多于科学性决策,非程序性决策多于程序性决策。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然而,决策的规范程序是什么?造成多大影响才算决策失误?这两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答。2006年,时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的李金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远大于贪污腐败,使得尘封已久的话题第一次被打开。

对于贪污腐败,问责处理决不姑息,百姓也拍手称快,但对于同样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巨大损失的决策失误,如何问责,责任如何分摊等问题,却始终停留在纸面探讨。原因也不外乎两点:

一源于“官本位”的文化。除非作奸犯科,否则一日为官,终身受用,“位高权大责任轻”。百姓也养成了服从和冷漠心理。贪官被抓出人人喊打,而对于界限模糊、职责不清的决策失误则不敢或根本没有问责意识 。

二源于制度设计。决策失误的责任标准无法衡量。集体决策过程中,谁承担主要、次要、连带责任缺乏有效标准,要么集体无责,要么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人的思想不可能凭空而来,总是和其成长经历、工作环境、组织纪律、行政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么,通过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来提高决策能力,增强决策科学性,追究决策失误的责任就完全有可能。

决策能力是政府执政能力的根本。一定意义上讲,决策与科学技术一样,都是重要的生产力,都有客观规律可循。一旦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科学决策所产生的价值将无可估量。如果说科学技术对生产过程、社会生活的组织是一种技术性组织的话,那么决策对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的组织则是一种人文的组织。这两种性质的组织过程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正如技术落后会导致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一样,决策落后和失误同样会造成社会效率的低下,拖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因此,我们必须像尊重科学技术那样尊重决策科学,必须像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那样高度重视决策活动的社会效益 。

在正式讨论决策能力现代化命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回顾一下中国的决策之路经历了怎样的艰难探索。回望历史,才会知道,承认决策是一门科学,承认决策行为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只有围绕这一规律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才能够不断提高政府决策能力,推动决策走向科学。

第一节 决策科学认识与决策制度建设的探索

中国的决策之路经历了怎样的探索过程?有人认为,中国的决策是一个从个人专断到集体决定,从领导独断到人民参与,从随意而断到日益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过程 。也有人认为,当今中国的决策体制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模式 。还有人提出,随着政府职能未来从经济建设型向服务型转变,决策模式也正发生着从政府决策到公共决策的转换。政府决策并不以公共参与为原则,而公共决策不仅以公共参与为原则而且公共参与度不断增强 。很多理论研究按照历史阶段切割: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至新中国成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从“文革”结束至改革开放初期等时间节点,来划分我国渐进式决策的阶段特征。这些方法和结论固然有其合理性依据,但完全以领导人和历史节点为分隔依据,而不是以人们对决策科学认识的前后继起关系为依据,方法本身是不科学的。

中国的决策实践探索,是一个渐进式的发展过程,基本特征是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发展。每一个阶段,都既有前进又有波折。中国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决策的基本主线始终是:集体决策,民主集中。民主集中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又是根本的决策原则,这一原则在党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各个时期都是始终如一的,但不同阶段和时期,由于领导人对这八个字的理解和贯彻不同,因而决策之路也经历了曲折的探索过程。在对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党提出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新理念,标志着对决策规律的宏观把握和认识达到了新高度。继而,在巩固一系列制度化保障的基础上,再将科学的决策观上升到治国理政新境界——这才是中国特色决策探索的真实轨迹。决策固然与领导人密不可分,但又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不能完全以领导人划分历史阶段。

一、对民主集中决策原则的实践

(一)马列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

民主集中原则是由无产阶级政党基本属性决定的。马克思在1871年11月致弗里德里希·波尔特的信中写道:“工人阶级的政治运动自然是以为自身夺得政权作为最终目的,为此当然需要一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在经济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工人阶级的预先的组织。”在1880年《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进一步提出:“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①个体占有方式,这种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②集体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方式创造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这种集体占有制只有通过组成为独立政党的生产者阶级——无产阶级的革命活动才能实现。”“ 对我们说来,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消灭私有制,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必然要求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发扬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半个世纪的建党实践中,不仅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思想,而且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若干重要原则。主要是:①党内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批评和讨论的自由;②必须严格党内纪律;③必须反对党内的派别活动和宗派活动,维护党的团结;④必须加强制度化、法规化建设。

然而,在强调党内民主的同时,如何实现决策的统一呢?这个问题是由列宁给出答案的。在总结第二国际各国党组织松散状况,回顾俄国革命历史成败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后,列宁在1905年12月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的改组》的决议中提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不容争议的”。随后很多文件中,列宁不断完善“民主集中”概念,并认为:“现在留下的是一项重大的、严肃的和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使所有的高级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产生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此后,“民主集中”原则成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原则和各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

(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建立与波折

在共产国际帮助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从创立之初就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民主集中制”字样直到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才出现。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用“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来概括民主集中制。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对党章作出重大修改。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指出:“为了力求党的领导工作符合于客观实际,便利于集中群众的经验和意见,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

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适当的集体中经过充分的讨论,容许不同观点的无拘束的争论,以便比较全面地反映党内外群众的各种意见,也就是比较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各个侧面。每个领导者都必须善于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对的意见,坚决地接受合理的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对于由正确动机、按正常程序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的任何同志,必须继续和睦无间地共事,绝不要采取排斥的态度。只有这样,才会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集体领导,才会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党内团结,党的组织和事业也才会日益兴旺。”

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问题。列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重大的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由个人作出决定。”“在我们党内,从长时期以来,由党的集体而不由个人决定重大的问题,已经形成一个传统。”“但是,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许多缺点。有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有个人包办的行为。这些负责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会议,或者往往也召集党组织的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的。他们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气氛,实际上形成强迫通过。这种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办法,必须坚决加以反对。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在讨论中发现重大的意见分歧,而这种分歧并不属于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就应该适当地延长讨论,并且进行个人商谈,以便求得大多数的真正同意,而不应该仓促地进行表决,或者生硬地作出结论。同样,在党组织进行选举的时候,候选人的名单也应该在选举人中间进行必要的酝酿和讨论。只有这样,党内的民主生活才能获得真实的保证。”

从党章的历次修改来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将马列主义建党原则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党内民主、集体决策的优良传统和制度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关系始终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导致集体决策最终变为“集体协商、主席拍板”,埋下了个人专断的隐患。1953年12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尖锐地批评指出,北京城里有两个司令部,颐年堂(毛泽东的办公地点)门可罗雀,东交民巷8号(即高岗的住所)车水马龙。

在处理“高岗、饶漱石事件”之后,毛泽东多次对国务院“分散主义”提出批评。1958年,毛泽东亲自拟定了《工作方法六十条》,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的32字原则,并对“大权独揽”作出解释,“主要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集体,用以反对分散主义。难道大权可以分揽吗?”同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5个小组。在《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中特别强调指出,“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

用“领导小组”方式,绕开国务院,一方面实现党对社会事务的归口管理,另一方面也表明毛泽东对当时很多中央一线领导分权现状不满,进一步加强个人专断的意愿。

十年“文革”,中央的个人专断走向极化,“革委会”不仅取代政府,而且取代各级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不仅是决策独断者,而且是“大家长”,拥有“一票否决权”,领导集体内部出现任何意见分歧都有可能被扣上“政治路线斗争”的帽子,进而演变成残酷打击,“集体决策”不仅实亡,而且名亦无存。

(三)民主集中制的恢复及其决策内涵

鉴于“**”的历史教训,1977年召开党的十一大在重新修改党章时,恢复了民主集中的阐述,提出:“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决定,而且就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指出:“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使党的统一领导和各个生产组织的有效指挥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

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再次对民主集中制表述作出重大调整,不仅恢复了之前党章所有被删部分,而且还对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表述作了改动,删除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保留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表述,并对民主集中制六条原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党的十四大以后,党章又恢复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同时调整了六条原则个别文字。

作为决策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既适用于党内又适用于各级政府。具体内涵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主集中制是一种决策运行机制,即决策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先民主,后集中。更具体地说,就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②民主集中制包括了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民主主要在讨论阶段,集中主要在决策、执行阶段。③民主集中制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反对个人专断、独裁,在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实行集体决策而非个人决策。④民主集中制同时也是一种监督机制。

二、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探索

(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出

从“**”结束到20世纪80年代初,决策体制转变的重点是从个人决策向集体决策转变,从非制度化向依法决策转变。具体体现在: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召开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恢复1954年《宪法》确立的地方人大和政府体制。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召开党的十一大,修改党章;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民主法制原则,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等。特别是1980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不仅恢复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决策体制,而且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一是明确重大事项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二是明晰了党委会决策原则以及党委委员和书记的关系,“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三是明确了决策时要坚持集体决定和个人负责相结合。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被誉为里程碑意义的一部宪法,从体制上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强化了政治协商制度等,全面巩固了依法决策的制度基础。

在上述实践基础上,正式提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目标,是在1986年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会议上,万里同志发表并刊登在《人民日报》上的一篇讲话。在这篇讲话中,万里总结了十年“文革”教训:“在一切失误中,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一着不慎,全盘皆输。‘大跃进’决策的失误造成数以千亿计的重大损失。这还只是物质财富方面可以计算出来的损失,还有许多无形的损失,特别是在人们的精神状态方面造成的损失,比这影响更为严重。”

万里在分析重大决策失误的原因时指出,“我国政治体制上的一个重要弊病,就是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决策制度不健全。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真正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万里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各级领导是群众的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它更需要而且可能实现真正民主和科学的决策,以体现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和小生产经济的影响,由于科学文化教育的落后,由于法制不健全,以及干部素质、民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没有完善的决策支持系统,咨

询系统,评价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决策的科学性无从检验,决策的失误难以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直到今天,领导人凭经验拍脑袋决策的做法仍然司空见惯,畅通无阻。决策出了问题难以及时纠正,只有等到出现了大问题,才来事后堵漏洞,或者拨乱反正,而这时已经悔之晚矣。这种盲目拍板、轻率决策的情况,现在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不完善的,不健全的,我国的经济也难以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解决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问题,就能够大大完善和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扬亿万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0年后的今天,重温这篇讲话,依旧能够感受到老一辈革命家对党内决策机制的深刻反省,对推进决策科学发展的前瞻思考。决策“民主”与“科学”的提出,绝不是单纯的概念突破,而是带动了整个实践领域不断探索。20世纪80年代,也是中国政府决策咨询机构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1981年国务院先后成立了经济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中心、价格研究中心和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等4个研究中心,1985年成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的每一项重大决策出台之前一般都会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党外人士意见基础上,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一些定量分析、测算、选择优化方案等方法开始运用,例如,关于中国2000年发展前景的研究、新技术革命及对策的研究、农村发展战略的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三峡工程的综合评价与研究等,都遵循了民主、科学的决策原则。

(二)民主科学决策的完整表述和细化措施

在理论先行、试点实施的基础上,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对于党的正确路线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十分重要”。

之所以将“民主”放在“科学”之前,是特殊历史背景造成的。“**”后,决策体制机制转变首先要消除权力高度集中、“家长制”“一言堂”等现象。从“民主”与“科学”的关系来看,“民主”也的确是科学决策的基础。然而,就提升决策能力而言,“民主”却并非全部先决条件。很多情况下,单凭多数人的简单一致意见,“群体盲思”的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科学的理性只有经过民主试剂的浸泡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民主的思想也只有在科学精神的引领下,才能无限接近并反映事物的真理。“民主”对于“科学”的贡献,不在于范围有多大,广度有多宽,而在于民主自身发育是否成熟,以及民主与科学理念的融合是否全面。基于这样的原因,党的十四大之后,“科学化”放在了“民主化”的前面。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三大还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命题,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建立协商对话制度的目的,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矛盾。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并且认识到,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经济生活中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建立协商对话制度有利于形成全方位的对话沟通机制,及时消除误会,缓和各种矛盾。二是为了提高决策的民主、科学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建立协商对话机制,提高公民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协商对话机制及时倾听群众反馈,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减少决策失误。同时,通过协商对话,党和政府的执政意图也能够有效传递到广大群众中,得到理解、支持和监督,有利于提高决策执行力。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的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领导人民群众胜利前进,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人民的利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制定并执行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国家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广大群众基本上是满意的。但在具体工作指导和某些具体政策措施上,也有缺点和失误。积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要保证决策正确,执行有效,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在提高决策民主、科学性的具体举措方面,《决定》提出了三项主要措施:一是重大决策出台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有的重大决策在实施前还要经过试点。二是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三是杜绝政出多门,各行其是。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要经过人大和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党组织和党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在决策执行中,要紧紧依靠群众,并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纠正偏差,防止酿成大错误。要重视和加强决策研究、决策咨询机构的工作,发挥其参谋作用。

(三)从“民主科学”到“科学民主”的转变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将决策“科学化”放在“民主化”之前,并提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此后,党的历次会议不断完善决策科学化制度内涵,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党的十五大提出“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党的十六大提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提高决策科学性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这是中央全会对决策科学内涵最系统、全面的阐述,标志着决策能力建设迈上了新高度。

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为决策能力建设搭建制度和机制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决策的认识首先从对决策失误的反省开始。从克服“家长制”“一言堂”,完善集体决策体制机制,到将决策科学化与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相结合。从完善党内民主集中的程序规定,到形成一系列有关决策程序的措施,进而带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特色渐进决策的探索,用30年时间,完成了从思想认识到理论升华、制度设计的跨越式转变。一方面确立了决策民主的内涵,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原则;另一方面丰富了决策科学的外延,决策过程更加注重党际协商、政府协商、党群协商,强调决策信息系统和咨询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听证、专家咨询、决策监督与问责等科学决策保障体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