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书记联系服务群众的机制_四、健全群众权益的保障机制

四、健全群众权益的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切实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既要着力解决土地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又要从各方面建立健全群众权益的保障渠道,着力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用健全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当前来讲,尤其要建立健全五大权益保障机制来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健全就业权保障机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速同时出现,新增劳动力就业与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压力相当大。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

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深化户籍、劳动就业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善人员流动政策,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强化政府的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二,建立健全健康权保障机制。健康权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建立健全受教育权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

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要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继续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好在农村和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建立健全受救助权保障机制。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社会现实,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五,建立健全保障公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机制。在我国,全体公民都应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