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书记联系服务群众的要求_四、在行政、司法援助方面服务群众

四、在行政、司法援助方面服务群众

随着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深入发展,在行政、司法方面服务群众,已逐步成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民工,是城市、城镇、农村基层党组织在行政、司法方面服务群众的重点,也是基层党组织书记服务群众工作的一个重点。

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从这些年的发展状况分析,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其严峻的挑战。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集中体现在六大方面:第一,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第二,超时加班现象较为普遍。第三,工资水平低,克扣、拖欠工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何建立健全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四,基本社会保险缺失严重,留下社会隐患。多数企业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加之进城务工人员自身投保意识淡薄,致使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第五,职业危害不容忽视。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投资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进城务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第六,子女受教育问题仍然堪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鉴于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层党组织书记必须积极服务群众,在行政、司法方面给予援助,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一,提高城市、城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计划性和组织化程度,建立劳务派遣组织。为适应企业灵活用工需求,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通过对要求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然后与城市基层党组织组建的社会劳动派遣部门对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岗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一视同仁,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第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应积极建议各级财政开设针对农民工培训专项经费渠道,对进城务工人员组织转移就业的首次上岗技能培训,由当地财政提供培训补贴,实行政府埋单。第三,要用多种方法将全体民工纳入社保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应积极建议行政机关努力探索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作保险范围。同时,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医疗需要,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解决他们就业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第四,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应建议行政机关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好审查发证的关口,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第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与卫生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应建议行政机关探索设立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使工伤保险业务经费落实到位。卫生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依法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教育。第六,建立“清欠”快速反应机制。建筑行业是清欠的重点。建设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应积极建议行政机关制订应急预案,筹集应急资金,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