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理论篇_第一章 互联网的发展与网络舆情的兴起

基础理论篇

第一章 互联网的发展与网络舆情的兴起

第一节 互联网发展历程简介

一、互联网的兴起

互联网起源于美国,其前身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简称ARPA)于1969年建立的军用实验网络ARPANET,其目的在于开发能够抵抗核打击的计算机网络,建立一个基于分组交换的网络。1980年,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署(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简称DARPA,即更名后的ARPA)和美国国防部通信局研制成功了用于异构网络的TCP/IP协议,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将该协议集成至BSD UNIX中。随着免费发放的UNIX操作系统被广泛使用,TCP/IP协议得到了极大推广,从而诞生了真正的互联网。1986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简称NSF)利用ARPANET发展出来的TCP/IP协议,在为科研教育服务的超级计算机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NSFNET广域网。由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鼓励和资助,许多研究机构都将自己的局域网并入NSFNET中,并逐步取代ARPANET, NSFNET成为互联网的重要骨干网络之一。

二、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历程

1987年,北京市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实施的国际联网项目“中国学术网”(Chinese Academic Network,简称CANET)正式建成中国第一个国际互联网电子邮件节点,并于当年9月14日发出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揭开了中国人使用互联网的序幕。

1990年11月28日,学者钱天白代表中国正式注册登记了中国的顶级域名CN,使中国的网络有了自己的身份标识。

1994年4月20日,当时的国家计委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项目“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简称NCFC)工程通过美国Sprint公司连入互联网的64K国际专线开通,从此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真正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的国家。

1997年10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实现了与另外三个互联网络,即中国科技网(CST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即金桥信息网,CHINAGBN)的互连互通。

2000年5月,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投入运行,中国移动推出“全球通WAP(无线应用协议)”服务。8月21日,第16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为大会题词并在开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主张制定国际互联网公约,共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1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文域名注册系统全面升级,推出“.CN”、“.中国”、“.公司”、“.网络”为后缀的中文域名服务。

2001年5月25日,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

2003年8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编写的第一部《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正式出版,成为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第一部较全面地反映我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综合性大型文献资料。

2004年12月23日,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服务器的IPv6地址成功登录到全球域名根服务器,标志着CN域名服务器接入IPv6网络,表明我国国家域名系统进入下一代互联网。

2005年,以博客为代表的Web2.0概念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标志着互联网新媒体发展进入新阶段。在其被广泛使用的同时,催生出了一系列社会化的新事物,比如Blog、RSS、WIKI、SNS交友网络等。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 gov.cn)正式开通。

2009年下半年起,新浪网、搜狐网、网易、人民网等门户网站纷纷开启或测试微博客功能,迅速吸引了众多用户加入,成为热点互联网应用之一。

201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设立。这一机构的设立,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建设、发展和管理,提高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体现出国家层面对互联网的高度重视。

201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互联网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使中国互联网行业第一次拥有了专题五年规划。《规划》明确了互联网行业“对经济社会贡献持续提高”等七大发展目标。

2013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向三大运营商发布4G牌照,推动移动互联网进一步加速发展。

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担任组长,并提出“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等重要论断,标志着中国这一网络大国正加速向网络强国挺进。

第二节 网络舆情的概念、要素及特征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舆情”一词,来自于中国古代。“舆”字最早出现在春秋末期,本指车厢,转意为车。舆和人连用转化为造车的人,称为“舆人”。“舆人”原指造车匠,后指与车有关的各色人等,如车夫、差役等。“舆人”因此取得与坐车官吏相对应的一般百姓的广泛含义。“舆人”就是众人,“舆者,众也”。“舆人”这个词使用不久,出现了“舆人之涌”、“舆人之颂”、“舆人之谤”等概念,用来表示人民的意见、言论。“舆”、“情”两字的连用,最初指百姓的情感、情绪。现在《新华字典》中,也采用了这个解释。在《辞源》中,则把“舆情”解释为“民众的意愿”。据现有文字记载,“舆情”一词的最早使用在中国唐朝,出自《全唐诗》中唐诗人李中所作《献乔侍郎》一诗:“格论思名士,舆情渴直臣。”表达了在奇谈高论方面需要声誉显赫的名人或“大手笔”,而在表达百姓的情绪和意愿方面渴望出现正直忠贞大臣的愿望。清代名著《聊斋志异·续黄粱》中写到,“伏祈断奸佞之头,籍贪昌之产,上回天怒,下快舆情。如果臣言虚谬,刀锯鼎镬,即加臣身”。1873年,清臣李鸿章曾奏请在天津建“曾国藩专祠”,奏折中写道:“仰恳天恩,俯赐照准,以顺舆情。”此外,清末,袁世凯曾以全体国务员名义要求皇帝退位,实行共和,在致皇室的密奏中,有“读法兰西革命之史,如能早顺舆情,何至路易之子孙,靡有孑遗也”的提法。可见,在古代和近代,“舆情”的基本含义是指民众的态度和意愿。

在现代,“舆情”一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一般认为,舆情指的是个人、公众或集团以一定方式呈现出来的关系到社会政治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个人、公众或集团”的表述可以涵盖所有的舆情主体。这一表述首先将舆情主体区分为“个人”与“非个人”,然后又依据有无严格的组织或利益关系,将“非个人”划分为“公众”和“集团”,并无严格组织形式、较为松散、没有严格的相同利益关系的,称之为“公众”,即一般意义上所称的社会大众;反之则为“集团”,包括单位、机构、团体、政府等。第二,舆情是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呈现出来为人所知;不存在没有呈现的舆情。而舆情的呈现方式十分多样。从传播介质的角度看,口语、文字、图片、声音、行为、视像都可以表达舆情;从传播渠道的角度看,人际交往、组织行为、大众传媒、社会调查等都可以表达舆情;从传播技术的角度看,书写、印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都可以表达舆情;从呈现出来的具体内容看,可以是谣言、新闻、事件、诉求、主张等;从呈现出来的向度和程度看,可以是肯定、否定、正面、负面、中性、微弱、强烈等。第三,“关系社会政治”是舆情区别于其他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关键。“关系社会政治”包括两层意思:在狭义上,对于社会政治领域发生的个别事件或现象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都是关系社会政治的;在广义上,对于其他非社会政治领域—例如文化领域、道德领域、私人领域等—发生的事件或现象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对于社会政治领域的评价、发展、管理,也具有间接的、长期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也可视为“关系社会政治”。这样的界定使得“关系社会政治”具有类似变量的性质,不再那么确定。我们认为,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为舆情的实际操作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不同的社会空间和历史阶段下,不同的文化观念、意识形

态、思维方式,必将导致对具体舆情进行搜集、分析、判断的差异。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虐猫”事件,在现阶段的中国,似乎更多地体现为道德领域的事件;而在有动物保护法令的国家和地区,这类事件同时也是法律领域的事件。如果类似事件的发生,推动了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那么显然就成为了“关系社会政治”的事件。第四,舆情作为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仅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一个总和。在具体的舆情事件中,由于收集手段、分析方法等的必然限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绝对完整和准确地囊括所有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我们没有将舆情定义为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就是为了避免这一表述与理解上的误差。第五,这一定义的表述十分简洁,定义的内涵比较小;与之相应的,定义的外延更加广泛,因此在具体使用时,能够适用于更多的个别舆情事件,为考察和研究舆情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近年来使用较多的“舆情信息”概念也有必要进行清晰阐明。舆情作为一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是不能被直接测度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呈现出来为人所认知。本书中使用的舆情信息概念,是作为认识论意义上的舆情信息概念,是指通过物质载体记录和表达的,能够反映个人、公众或集团关系社会政治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语言、符号、数据、消息,也包括那些以非记录形式存在的口头言论、表情、行为举止等,它经过产生、传递、交流,通过分析应用于决策活动。舆情信息是舆情的载体,不存在脱离舆情信息的舆情,也不存在脱离舆情的舆情信息。舆情信息的概念天然地包含在舆情概念之中。只是出于对舆情传播过程更加细致考察的需要,才分解、辨析出舆情信息这一概念。研究舆情的传播,必然要将舆情信息的传播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而研究舆情信息的传播,实际上就是从载体的角度来研究舆情的传播。在此特别说明的是,本书中由于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视角的差别,将根据需要交替地使用到舆情和舆情信息的概念。

此外,在有关舆情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舆情信息也常用来指,经过对认识论意义上的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之后,形成的描述、统计或概括舆情、反映舆情情况的成果。例如“舆情信息工作”、“舆情信息动态”等。

在厘清了舆情概念之后,网络舆情的概念即可水落石出了。网络舆情是指个人、公众或集团在网络上呈现出来的关系社会政治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网络舆情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公众或集团,在网络上发表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以及点击、下载、复制、网上投票、建立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等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如今互联网仍处在飞速发展过程之中,对其技术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社会文化层面、商业经济层面等诸多方面的认识仍在不断更新与深化,对于互联网舆情传播规律的研究,也将是一个长期努力、不断进展的过程。

二、网络舆情的构成要素

(一)舆情的主体

舆情的主体是社会民众。作为舆情主体的社会民众,按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领舆”,即舆情领袖,他们对民众舆情有着特殊的、深刻的影响。尤其当网络上出现海量的信息时,一般公众往往会无所适从,这时候,他们更需要权威的“舆论领袖”的声音作为自身决策的重要依据。舆情领袖一般只是某个特定主题的权威,人数很少却有着较大的影响力。通过舆情领袖传递的意见、想法和信息往往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通过舆情领袖甚至可以影响和引导民意。就目前我国较有影响力的论坛的参与情况看,培养论坛的“舆论领袖”,利用这些“舆论领袖”来引导网上舆论,已成为普遍做法。这些“舆论领袖”有见地、有代表性的发言一般被版主用醒目的字号和色彩加以强调,放在网页的突出位置,以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

第二类是“白舆”,即舆情民众中的白领,这部分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关注社会政治热点问题,所表达的观点能够影响周围的普通大众。

第三类是“蓝舆”,即舆情民众中的蓝领,这部分人是大多数,但一般不太了解也不大关心自身以外的事情,因而他们的观点总是受周围人的影响。

(二)舆情的载体

舆情有自己的载体,是指舆情信息内容借以出现、传播的平台。在网络空间中,也就是新闻、论坛、博客、音视频媒体以及新兴的社交类网站等。研究载体的构成,需要研究包括地域分布、内容偏好等特征,并且可以通过分析、统计历史数据,可以通过热点和倾向性分析每一类载体的关注点、意见倾向性,并判别载体的活跃度和宏观倾向性,从而指导构建载体分类体系。

(三)舆情的客体

舆情的客体是舆情的具体指向,即公共事务(事项)的掌控者(机构或个人)和事件的直接关联者。

(四)舆情的激体

舆情的激体是指舆情产生的中介刺激源,即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事项)或民众关心的特定事件。

(五)舆情的本体

舆情的本体就是舆情的内容本身,即社会民众群体性的情绪、意愿、态度、意见和要求的总和及其表现。显然这一概念已经突破了民众“社会政治态度”的限制。

每一种舆情都由上述“五体”构成,其中主体、载体及主体与载体之间舆情的变动规律研究为网络舆情研究的核心。

三、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社会转型时期,各项制度尚在健全的过程中,网络舆情对社会监督的确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网络舆论的“自由超市”特点以及“把关人”的缺席,网络舆情的局限性比起传统媒体环境中一般意义上的局限性更甚。在网上,人们熟悉的网络舆论状态被打破,意见主体的“真实性”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使权威观点受到冲击,无限放任的观念为网络带来极其危险的言论,并导致制造和追随的人陷入被声讨的困境。因此,必须对网络舆情的特点加以研究,才可能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和管理。网络舆情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性与可控性

从网络舆情的传播来看,它具有自由性与可控性。在传播技术的发展史中,一般来说,每出现一种新的媒体,都会扩大人们传播信息和发表言论的自由度。个人间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沟通和交流感情,同样也可以在论坛、博客上自由发表言论和表达舆情。人们还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发表自己的见解,“出版”自己的著作或报纸,成本低廉,程序简便。例如,1998年,麦特·德拉吉通过《德拉吉报道》(Drudge Report)的电子邮件,向人们报道了美国《新闻周刊》在付印前最后一分钟撤掉克林顿性丑闻报道的事情,引爆美国舆论。而这一消息曾被美国多家传统媒体拒之门外。

德国批判学派学者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的合理性本身也就是控制的合理性,即统治的合理性”。网络在提供给人们前所未有的自由的同时,也包含着政治和经济的控制。网络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不受任何纪律、条例、制度的约束,不用为所作所为担负责任。网络也是社会的一部分,而非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绝对自由空间,也要遵循“游戏规则”。因此,网络的传播自由也是有限的,它是与管理相伴而生的,尤其是对于各种有害的网络信息而言,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

(二)互动性与即时性

从网络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主要传播特性来看,网络舆情传播具有互动性和即时性。与传统媒体单向的信息传播通道相比,网络是一种双向交互式的信息传播通道。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分析学家保罗·萨福等人认为,“同其他人发生联系”—进行跨越时空的互动交往,是网络传播方式的本质特征。换言之,网络的最大价值,不在其海量信息和传播的实时性,而体现在它的交互性上。网络舆情的交互性主要体现在网民与政府、网络媒体的互动以及网民间的互动。

另外,时间因素也是影响舆情价值的重要因素。在网络环境下,舆情的传播和表达具有了较高的时效性。一些大型门户网站更加突出了反映重大事件的原创性言论的即时性,及时反映公众对新闻事件的评论和反应。通过网络媒体迅捷的报道,网民在获知新闻事件的第一时间内就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

(三)丰富性与多元性

从表达的内容来看,网络舆情具有丰富性与多元性。丰富性是指网络舆情信息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和事件包罗万象,也包括舆情表达和传播途径的多样化。

民众同时对共同的社会问题发表意见,出现了分布于社会各处的意识传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诉说呈现出辐射形态。这种多元性和分散性可以看作是公众对一个问题持有的看法和态度的不同,以及利益、需求和价

值观等的多样化。此外,多元性还特指网络舆情表达中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多元性。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阻隔,使得西方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思想的渗透无处不在,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网络言论随处可见,这对网络舆情信息的管理和引导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四)隐匿性与外显性

美国学者加里·马克思(Gary T. Marx)曾提出过现实社会中个人身份识别的七大要素:合法姓名、有效住址、可追踪的假名、不可追踪的假名、行为方式、社会属性(比如性别、年龄、信仰、职业等)以及身份识别物。在网络环境中,这七个方面都可以达到不同程度的隐匿,使网络用户具有不同程度的隐匿性。因此,网络舆情的传播也具有了隐匿性。不过,绝对匿名是不存在的,所谓“可追踪的假名”和“不可追踪的假名”只是反映了追踪的难易程度而已。

而“外显性”是与“隐匿”相对的,更准确地说是和舆情的“内隐性”相对的。舆情是公众主体内在的心理活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的行为倾向,但它并不是行为本身。行为可以一目了然,而舆情只能从公众主体的言论、举止、表情等间接地推测和分析。但是较为复杂的是,人们的言行未必是真实心理活动反应。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某种顾虑而掩饰自己的真实情绪和态度。而网络可以隐匿人们的真实身份,因此人们无需像在现实生活中那样顾及太多,可以畅所欲言。这样一来,在现实中往往内隐在人们心中的观点也就很容易地被表达出来。通过一个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能够较清楚地推断出他的情绪和态度,这种外显且较为真实的舆情,尤其是涉及敏感问题的舆情在现实中并不很容易把握。

(五)情绪化与非理性

有学者认为,舆论的质量关键在于理性程度。这对于舆情来说同等重要。非理性舆情在网络上的产生和弥散主要是社会现实和公众心理相互作用的结果。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社会运行机制的转变、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利益群体的调整,都直接影响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生活节奏加快、下岗失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竞争加剧等社会问题使得一些人的心理结构失衡,紧张、焦虑、困惑、不满等社会情绪浮动,浮躁心理流行。但是,公众对现实的种种不满往往缺乏适当的排解渠道,而网络为民众宣泄情绪提供了最佳的渠道。网络使得“本我”得到更多的体现,各种情绪、态度和意见基本是以原生态形式得到展现。

(六)个性化与群体极化性

舆情的主体是民众,舆情表达总是倾注了个人的情感、意志和认识等主观性因素。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匿名状态下容易摆脱角色关系的束缚,容易个性化。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实践证明,网民中的“群体极化”倾向更加突出。有证据显示,群体极化倾向在网上发生的比例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网民舆情表达的个性化和群体极化特点并不矛盾,个性化特点在博客上体现得更加明显,群体极化在论坛上可能会更加突出,而在微博客上则两者兼有之。

第三节 网络舆情的影响

一、网络舆情的正面影响

(一)成为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

互联网的兴起极大地扩展了民众公开表达意见的空间。民意反映的集约性、普遍性、可视性在网络舆情事件中得到了明显的反映。引发网络舆情事件的事由可能并不显眼,但经过网民、网络媒体、传统媒体的交互作用,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形成观点化、总结化的网络舆情,成为更全面集中的民意反映渠道。

(二)助推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

近年来,网络舆情事件频发,不仅反映出民众的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也间接推动着社会管理由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向“参与—治理”模式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网络问政的新风在我国各级党政系统逐渐兴起。领导干部借助网络征询民意也渐成政坛发展的趋势。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都已设立专门的部门,通过互联网听取民意、收集舆情,努力改善上下沟通的渠道。从近年来的多个事例可以看出,政府通过网络舆情可以更好地收集关于政府决策的建设性意见、决策实施的效果及反馈等,有针对性地对决策进行合理改善,提升政府决策效率。

(三)促进形成关于公权力的新的监督机制

在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传统媒体虽然会出现一些监督的声音,但由于多种原因,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报道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选择性立场,在一些敏感网络舆情事件中,传统媒体受制于消息渠道和运作机制,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功能容易呈现弱化倾向,而互联网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媒体在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的话语主导权,使民众监督与批评的声音得到显著加强。网民通过互联网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府、法律、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等进行褒贬、评价,网民意见形成舆论后,也对政府决策和决策者形成巨大的反作用力,一定程度上对公权力的运行起到了监督作用。

二、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

网络舆情事件一方面让公众在网络中获得广阔的舆论空间和更多的舆论自由,促进了公民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和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但另一方面,网络舆情事件如同双刃剑,在助推政府改进工作的同时,又会成为社会舆论的加热器和放大器,特别是涉及某些社会敏感问题时,容易给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增加社会管理难度,处置不当容易使政府公信力受损

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已取得重要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定程度上也激化了社会的多层面矛盾与冲突,比如官民对立、贫富差距、执法不公等。有关教育负担、医疗保障、住房价格、食品安全等“民权”、“民生”领域的话题长期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在发生政府执法不公,“官二代”仗势欺人等特定网络舆情事件后,只要有人略加引导、煽动,就能迅速激起民愤。由于网络传播迅速的特性,以及网络群体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等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就会在网上形成强大的关注、质疑、评判群体,也容易使事情真相湮灭在喧嚣失控的网络舆论汪洋中。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政府对事件处置不当,很容易致使政府、司法机关甚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增加政府对类似事件的处置难度,使原本仅为一般性矛盾的事件,不得不在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和成本后才能平息。

(二)容易衍生网下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网络舆情事件的主体—网民虽然是虚拟的,但网民在现实中仍呈现为一个个完整的个体。网民的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现实人的影响,同时,网民对现实人也有明显的反作用。因此,网络舆情事件往往直接引发或衍生出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即使没有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也会在网下组织“维权”行动,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分析认为,从2009年开始,在一些突发网络舆情事件中,部分激进网民已不满足于网上的“骂战”,更企图在网下和现实生活中有所表达。尤其是随着微博在我国迅猛发展,为网络舆情事件衍生网下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条件,此后网民利用微博组织线下群体性事件更呈日益增多的趋势。网民的网下“维权”行动,不仅容易对事件的依法处理形成干扰,还容易引发社会层面的动荡,成为诱发社会不稳的一大主要负面因素。

(三)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借以攻击我国政府

网络舆情事件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影响,也使各种敌对势力觊觎。在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各种敌对势力纷纷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扩散自己的舆论影响,企图利用网络舆情事件进行分化、渗透、瓦解、策反、攻击和丑化我国政府。在一些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境外敌对势力网站往往会对事件进行持续、密集跟踪报道,以吸引眼球并达到攻击我国政府的目的。这些反华网站一方面遥控国内外的各种敌对势力撰写评论文章,对我国官民矛盾夸大其辞,试图引起民众对政府更大的不满和愤怒;另一方面杜撰假新闻,炮制谣言,以耸人听闻的虚假标题吸引读者,甚至利用互联网煽动我国境内的“维权”分子借机滋事,企图将网络舆情事件扩大化,成为影响我国政府政权稳定性的事件。

(四)易受网络谣言和幕后炒作影响导致网络舆情事件失控变质

在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网民往往时刻关注着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而当下,出于政治、经济等利益,一些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别有用心之人,甚至一些利益集团借助和利用网络空间制造、散布谣言,吸引网民眼球,导致谣言在网络空间里滋生、传播、蔓延。这极易误导民众,形成网络舆论的失真,导致网络舆情事件失控、变质,对社会安全稳定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