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国民与公民的含义相同,只是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使用习惯不同而已。我国1953年以前的法律称“国民”,后在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宪法上,为与大多数国家相一致,改称“公民”。

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同公民是有区别的。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规定进去,只能规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宪法不可能将公民所有的义务都加以规定,也只能规定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极其广泛。一方面,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的只是极少数的人。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专政范围的日益缩小,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将越来越少。即使权利受到限制的人,除了被限制的那一部分权利以外,他们的其他合法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也是极其广泛,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还将进一步扩大。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是实事求是的,它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是切实可行的;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法律保障就是为了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国家特别制定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权等。如果公民的上述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或损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物质保障是指国家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使公民有可能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为了保证选举权的实现,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指我国公民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平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每个公民都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不允许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2)宪法把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规定为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3)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息息相关,一个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义务,加速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才有可靠保障。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这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