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化媒体的公民政治参与变迁_一、相关概念界定

第一章

社会化媒体的公民政治参与变迁

一、相关概念界定

对社会化媒体、公民、公民政治参与以及公民有序参与概念的界定,无疑能为分析社会化媒体的公民政治参与特征奠定基础。

(一)社会化媒体

虽然社会化媒体已经日益渗透到网民的生活,人们也一致认为它是一种提供用户极大参与空间的新型在线媒体,但关于其定义,却还依然未能形成一个精确、权威的概念。甚至对于“ Social Media”的翻译,国内研究人员仍然莫衷一是(初步统计有“社交媒体”、“社会化媒体”、“社会性媒体”、“社交网络媒体”、“共同媒体”等不同的叫法),甚至有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把“网络媒体”、“web2.0”与“社会化媒体”混淆,或者将“新媒体”、“自媒体”、“虚拟社区”等同于“社会化媒体”。因此,在对社会化媒体的定义进行归纳与总结之前,首先对社会化媒体的相近概念进行回顾与区分。

(1)与社会化媒体相联系的几种概念

通过查阅文献,现将新媒体、虚拟社区、社交网络、自媒体、web2.0等几种与社会化媒体有着紧密联系的概念总结归纳如表1-1:

表1-1 与社会化媒体相关的概念

[1] Howard Rheingold. The Virtual Community: Homesteading on the Electronic Frontier[M]. USA: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Pub. Co., 1993:37.

[2] Bruce Antelman, 李雯.社交网络[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8:14-19.

[3] Shayne Bowman, Chris Willis. We Media: 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Z]. USA: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2003:98.

[4] Tim o'Reilly. What is Web2.0? [2005-9-30]. http:// oreilly.com/web2/archive/what-is-web-20.html, 2012-4-8.

(2)不同学者关于社会化媒体的概念描述

在与社会化媒体相近或相关概念进行回顾与比较之后,笔者认为社会化媒体并不是已有概念的同义词或别名,而是一个有界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概念。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导致互动性日益剧增的网络平台,已经形成基于共同取向的各类社区或小群体,在网络平台上构建类似真实世界中的人际关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社会化即表现为人际关系的构建,人类从出生开始就具有很强的社会化倾向,而人际关系的构建基础通常是共同的价值观念或兴趣爱好等。因此考虑到“社会化”是一种过程与趋势,是社会行为在网络世界中的模拟,通过网络的社会化进程,人们在网络中形成了为其生存环境所认可的社会行为模型,本书认为“Social Media”采用“社会化媒体”这一包含了发展的、动态的内涵的译法最为精确。下面就社会化媒体的概念与特征进行阐述:

由于社会化媒体是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以应用的,因此,关于社会化媒体的概念,有许多机构、学者均进行过探讨。表1-2为关于社会化媒体概念探讨的几种代表。

表1-2 社会化媒体概念概述统计

[1] Antony Mayfiel. What is Social Media? [EB/OL]. http://www.icrossing.co.uk/what-we-think/our-research/p5.

[2] Dion Hinchcliffe. Social Media Goes Main-stream[EB/OL].2007-3-19, http://indigos.cn/archives/159. 2012-6-10.

[3] 张灵燕.电通重构网络时代的消费者行为模式[J].现代广告,2007(2):92-96.

[1] Kevin Glasier. 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Media[EB/OL]. http://www.slidershare.net/Tactica inc/the-conversation-an-introduction-to-social-media-presentation.

[2] 维基百科. Social media[EB/O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oCial media. 2012-6-10.

[3] 赵金明.媒体社会化挑战营销定式网络口碑管理刻不容缓[EB/OL].2007-12-24, http://medianet.qianlong.com/7962/2007/12/24/3062@423306.htm. 2012-6-10.

[4] 王利杰.社会化媒体浅谈[EB/OL].2009-4-20, http://betashow.blogbus.com/logs/38208841. html. 2012-6-10.

[5] 王晓光.社会性媒体初探[EB/OL].2009-2-11, http://www.epuber.c

om/? p=2922. 2012-6-10.

综合以上相关社会化媒体概念的界定,本书认为,社会化媒体是指以web2.0技术为支持,允许用户创造、分享与传播信息的实时互动平台,最常见的社会化媒体形式有博客、微博、论坛、社交网络、维基百科、播客、点评类社区和内容社区等。

(二)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更是一个随着历史演进而不断发展的概念。从法律上说,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不过,对公民概念的理解,仅仅依据法律层面的定义,是难以达到全面透彻之效的。公民作为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这种人的自觉实践,是西方历史与社会的产物。在西方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其特殊的历史机缘、独特的生命基调以及相对应的公共生活建制。

关于公民的记载最早见诸尚处于奴隶制下的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典。如在公元前621年制定的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典》中规定:“凡能自备武装的人有公民权。”

当时,人被分为两大类:“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

那时的公民仅指社会中一小部分享有特权的自由民,他们有选举权,还可担任公职,并无须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居多数的奴隶和臣民则被摒弃于公民之外。同时,即使公民内部也被划分为若干等级。故那时公民的概念与现代公民的涵义有本质区别。但古代公民的共同特征则是:与共和政体(或类似政体)相联结,公民的权利有所确定并获得保障。有些人(例如古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及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等)甚至分别提出(或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

封建制国家产生之后,在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下,广大民众受压迫、遭剥削,无社会地位可言。绝大部分封建专制国家的法典,都将在该国管辖范围内的、具有该国国民资格的人,称为国民或臣民,而鲜见采用“公民”这一概念。

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后,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强调国家属于公民主体,宣称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是公民。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超越古代的崭新的“公民”概念,即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公民是主体资格独立,法律地位、法定权利平等,并须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18世纪末叶后,在欧美各国所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中,普遍以“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取代了“国民”、“臣民”等概念,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由于各国传统、习俗、国情不同,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公民的概念仍有各自的解释。即使在现代,在某些国家(如日本),公民与国民这两个概念仍在作为同义词通用或混用。

综上所述,本书的公民概念是: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一方面,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都应该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根据人作为政治动物之本性,每个国民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实在的或是潜在的。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责任: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三)公民政治参与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一些研究比较政治的西方学者提出了“公民参与”概念。

如阿尔蒙德、维巴等,他们通过对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政治发展阶段的国家“公民参与”差异的比较,探讨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所在。在西方国家,“公民参与”一词涉及几个专门的概念和术语: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ublic involvement, public or citizen engagement 等。 political participation直译为“政治参与”,是比较传统的用法;public involvement直译应为“公民或公众介入或投入”,表现各项决策中必须法定地包含有公民的作用;public or citizen engagement直译为“公民奉献或公民贡献”。与过去将公民参与界定为投票和选举领导人的被动公民资格相比,后两个概念是“积极公民资格” (active citizenship)观念的具体体现。可见,公民参与有很多相关的名词,如“政治参与”、“公众参与”、“公共参与”、“公民涉入”等。

这些概念使用的时期和层次不同,但所涉及的参与行动和意义大致类似,都表述了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含义。

国外学者更多地使用公民参与、政治参与、大众参与、民众参与、公共参与等概念。如布斯等人将其界定为:“(1)影响或试图影响公益分配的行为;(2)旨在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行动或有组织的平民的行动;(3)个人及个人组成的集体有意无意地反对、支持、改变或维护一个政府或团体的某些特征的一切行动(或不行动); (4)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意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自愿活动。”

但国外学者并未对公民参与概念做更深入的研究,而是把重点放在研究视角及其内容上。他们将公民参与视为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宪政、

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认为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的工具,并将其视为政治统治的策略和手段。

有相当一部分国外学者是把“公民参与”与“政府决策”密切相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的,如颇具代表性的 Sherr R. Arstein,根据其公民参与阶梯理论,就公民参与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程度,将公民参与分为八个层次,如图1-1。可见,公民参与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且分层次分阶段的动态概念,它不但体现了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和影响,而且直接体现了西方国家民主的真实内涵和基础所在。不管目前的公民参与是处于什么层次,我们都有理由相信,“真实的参与”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图1-1 公民参与的8层次图

关于公民参与,国内学者大致有以下几个界定:(1)公民参与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 (2)“公民参与是指个人通过投票、组党、加入政治的利益集团等活动以直接或间接地在形成公共政策过程中所分享的那些自愿活动”; (3)公民参与是“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为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与政策的形成过程”;

(4)“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上述关于公民参与的界定虽表述不一,但突出了一点,那就是将公民参与视为一种政治现象。按照俞可平教授的说法,“公民参与”包含有三个基本要素:参与主体、参与领域和参与渠道。公民参与的主体是拥有参与需求的公民,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强调的是主体的公民资格问题。就参与领域而言,即社会中存在一个公民可以合法参与的公共领域,这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强调的是对“公共性”的关注。就参与的渠道而言,不论是投票、组党,还是加入政治的利益集团等,公民都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去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强调公民参与的范式和途径。可见,国内学者大多是将公民参与等同于政治参与。

根据上述国内外学者关于公民参与概念的界定,可见,公民参与是与政治参与紧密相连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参与中最主要的是政治参与,但其定域大于公民政治参与。基于此,本书对公民政治参与的界定为:公民以社会化媒体为载体,通过信息的生产、传播等试图表达自己的权利、影响政策制定、参与政府决策的一切活动。

(四)公民有序参与

就公民有序参与而言,主要包含“公民参与”与“有序”两个概念。简单地说,公民参与是指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人或公民团体出于自身或公共利益的考虑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以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借鉴国外学者关于“公民参与”的诠释,本书认为“公民有序参与”是指公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前提下,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制度化的渠道,按照法定的组织程序有层次地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活动,它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参与形态。公民有序参与应是依法、理性、适度地影响政府决策的良性的公民参与行为,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民有序参与强调参与的适度性。尤其在转型期的中国,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而现有的社会化媒体的应用与普及,又为广大公民参与提供了多元的渠道,所以,在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还尚待提高的当下,如果不注重引导公民在政府决策、政策制定、公共治理中适度地进行,将会导致公民参与的无序性。如2012年3月份,“王立军事件”引发的广大公民的热议,由于事发突然,而导致了诸如“军车进京”谣言的泛滥,不仅没有有效地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而且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2)公民有序参与必须是合法的、制度化的参与。公民有序参与必须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在政府决策中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应该如何组织公民并发挥其在政府决策、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公民该通过何种渠道来合理有效地主张自身的利益与维护公平、正义等,都必须要形成一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参与模式。但在某种特定的场合下,公民参与可能又没有既定的法律制度作依据,如基于社会化媒体的人肉搜索,它虽然能对贪腐现象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也不可避免的因过度的参与所导致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非理性参与现象。因此,公民有序参与必须是合法、制度化的参与,通过立法、制度规范等措施,进一步促进公民参与的有序程度。

(3)公民有序参与必须是理性化的参与。有序参与意味着具有一定公民意识、参与知识、参与能力的公民,在法律制度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范围内,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为个体、公众的利益表达自己的主张。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公民不能受外界的干扰而盲目的成为信谣、传谣者。通过提升公民素养、公民参与能力来消除公民参与中的非理性因素,是实现公民有序参与的必然选择。培养公民的权利、责任、参与等方面的意识,提升公民参与效能,都必须通过实践来达到,从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的理性化。

(4)公民有序参与必须是层次分明的参与。从参与的定域而言,有序参与是指参与效能高的公民因注重从长远、整体、全局的角度来影响政府决策,维护公意;而参与效能较低的公民则要能积极主张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从而共同推进社会公平发展。只有是层次分明的参与,公民“按照利益直接相关、信息掌握较为充分、结果影响明显的原则,引导相关性强的公民群体及公民代表进行分层次的政治参与”,才能切实提升参与的效率,从而防止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