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巡视工作的总则_三、巡视工作的制度规定

三、巡视工作的制度规定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搞好巡视工作,必须建立完善巡视工作的制度规定。党章是我们实行巡视工作的根本制度,特别是2007年党的十七大在总结长期以来巡视监督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巡视监督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修改党章时,在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部分,明确提出了建立巡视制度的要求:“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建立这种制度的初步尝试,并提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是对巡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第二条特别指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这标志着巡视制度发展到新阶段。

坚持巡视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应该全面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整体结构和精神实质,真正明白条例的每一个原则、每一条的含义和要求,领会精神、把握实质。应该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思考,想明白自身巡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办法。应该把条例的总则、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要求,细化为项目,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要求,在具体落实一个个项目任务的过程中落实巡视制度。

巡视工作紧扣的“六大纪律”

要努力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这是巡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要围绕这个目标和要求,建立和完善专职巡视机构,明确机构、编制、人员、职责,完善巡视工作组织。完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党委、纪委、组织部、巡视组、有关单位相互分工又密切配合的巡视合力。创新巡视方法,如国家卫生计生委巡视组的“听、看、问、查、研、报”的巡视“六要素”工作法,组织开展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视监督,不放过“清水衙门”和边沿地带,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形成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线、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巡视监督格局。

要出台《〈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各地、各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方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过程中已经出台了实施办法,如江苏省委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有的地方尚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在多年巡视工作实践中各地也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办法,各地应以《巡视工作条例》的颁布为契机,结合自身实际和经验,采取立、改、废的方式,出台或者修订相关实施办法,完善责任体系,如海南省细化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四个责任、四个责任人的责任清单,形成配套的巡视制度体系,推进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