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公务员通用能力:全面提升素质_一、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与公务员制度

一、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与公务员制度

1.我国的公务员队伍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是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五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六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是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年满十八周岁;第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具有良好的品行;第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务员制度的萌芽期。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干部人事制度曾经制约了政府内部机制的优化。1978年后,在邓小平同志改革思想指导下,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到1987年为止,基本完成了新老干部的交替问题,围绕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确立了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的方向,实现集体交接制,加强了对后备力量的培养。

第二阶段,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期。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将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与突破口,以便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从1989年4月开始,在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建材局等6个部委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1990年又在深圳、哈尔滨两市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1993年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在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年召开的国务院第二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公务员制度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公务员制度的逐渐完善期。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公务员制度在人事制度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各方面的客观原因,有些方面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

需要,为《公务员法》的诞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使得法治精神进一步在公务员管理的实践中得到落实,这对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等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口”环节的主要内容是:(1)职位分类。在吸收和借鉴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各自优点的基础上,按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进而按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区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2)考试录用。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通过考试和考核等方法,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到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3)调入和聘任。调入是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根据国家机关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聘任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以合同制形式实行聘任,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管理”环节的主要内容是:(1)考核。指国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2)奖惩。指国家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公务员给予惩罚或处分。(3)纪律。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用以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工作的日常进行。公务员的纪律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务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违反行为规范应受到的处分。(4)职务升降。指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的需要,提高或降低公务员原有职位和级别。(5)职务任免。指国家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任职条件,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6)交流与回避。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或者将所属公务员在本机关内或跨地区、跨部门转换工

作岗位,以及选派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一种制度。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某种亲情关系而不能秉公执行公务,甚至徇私枉法,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加以限制的制度。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和公务回避。(7)培训。指国家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旨在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一种教育、训练活动和提高过程。(8)工资保险福利。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因老、病、伤、残等原因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福利是指国家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9)申诉控告。这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降职、工资福利等有关事项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按规定时间和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三,“出口”环节的主要内容是:(1)辞职辞退。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与国家机关任用关系的行为或事实。公务员辞职后,即自动失去公务员的身份。另外,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或事实。(2)退休。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务员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第二,公务员制度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公务员管理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来运行,公务员制度内容既要坚持和体现四项基本原则,也要坚持和体现改革开放的精神。这是公务员制度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制度要贯彻党的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拔干部的干部路线,贯彻党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方针,保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