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编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

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

○郝铁川

权利平等的实现绝非立法者的一番变法、法学家的一阵启蒙即可大功告成,而只有发展经济、使物质极大丰富后,才有望实现所有人权利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因此,我们既要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杜绝特权;又要防止不切实际地消除权利实现中的个体差异性,出现权利的平均主义。

55年前,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即:以自我为中心,然后推己及人,像水的波纹那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55年后的今天,我们环顾一下现代法治社会,除了我们认可并实现了人格权的平等之外,现实中的权利状态仍然表现为费先生所言的“差序格局”。具体说,权利的实现是一种一部分人先实现权利,再带动、影响其他人逐步实现权利的过程,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礼治但又与之有类似现象的新的差序格局。具体表现为:

第一,近代以来的立法事实表明,先是18、19世纪有财产的男性获得政治权利,然后是20世纪初叶所有男性都获得政治权利,最后是20世纪中叶,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而现在面临的新问题是移民能否获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人们权利的立法保障就是这样沿着一部分人先享有权利、然后再推而广之的规律进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时期的立法都只能是经济关系的记录和反映经济发展的要求。18、19世纪,近

代政权刚刚确立,当务之急是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谁最赞成这一点呢?首先是有财产的人,他们出于使自己财产保值、增值的本能,要求社会稳定。因此,统治者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赋予他们,让他们制定法律,决定国是。到了20世纪,经济发展了,有财产的人增多了,随着体力劳动减少、脑力劳动增多,妇女就业机会多了,财产也有了,所以,普选制就到来了。

第二,法定权利的实现需要人们具有法定权利意识,能够提出权利要求。而在现实社会中,总是一部分人先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主张权利,然后再带动、影响其他人的权利觉醒。

事实证明,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总是具有先进、落后等多层次性的,生活在先进生产力地区的人容易萌生先进意识,文化水平高的人也是如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农业民族需要的法律比游牧民族多,商业民族需要的法律又比农业民族多。布莱克在《法的运作行为》中也指出,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可能都是相同的,因而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强弱也不可能都是相同的。没有法定权利意识或法定权利意识薄弱的人是不会去主动寻求权利救济的,所以,解放思想、思想启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第三,法定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和每个人能力的差异制约,总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具有实现权利的物质基础。

但事实证明,古往今来,人们实现权利的物质基础总是参差不齐的。这是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决定了一部分地区或某一行业部门总会先富起来。每个人的禀赋、家庭负担等主观条件的差异也会导致人们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分化。

毫无疑问,富者在实现权利方面具有优势,穷者则处于劣势。首先,富者在实现政治权利方面具有优势。例如,在被选举权方面,由于民主竞选需要一定的财力,所以富者具有优势;在诉讼权方面,由于诉讼需要一定的成本,所以富者具有优势。其次,富者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具有优势。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这就受到两种制约,一是国家是否乐意。像美国就拒绝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它认为此类权利属于自治性权利,国家介入有碍公平竞争;二是国家是否有能力帮助穷者实现此类权利。发展中国家就往往无能为力。因此,穷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不确定的。

揭示现实社会中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意在说明,权利平等的实现绝非立法者的一番变法、法学家的一阵启蒙即可大功告成,而只有发展经济、使物质极大丰富后,才有望实现所有人权利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因此,我们既要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杜绝特权;又要防止不切实际地消除权利实现中的个体差异性,出现权利的平均主义。因为权利平均主义的实质恰恰是蔑视人的权利。

(选自2002年3月6日《检察日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