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 则_四、附则第七十条

四、附则第七十条

【新《条例》】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原《条例》】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释义】《条例》是由中共中央修订和印发的,但是《条例》的解释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所谓解释权,即中共中央组织部针对在《条例》学习理解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批复、答复、复函等形式进行解释的权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