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五、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五条

五、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五条

【新《条例》】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原《条例》】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释义】本条属于重申的内容。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统筹协调,强化监督。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一般情况下,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执法机关和审计、信访等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形式有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书面通报、重要情况随时通报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增强监督的整体效能,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和是否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情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