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一条

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一条

【新《条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原《条例》】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释义】新《条例》较原《条例》发生了一些变动。一是新增了“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萝卜招聘”现象,从制度设计层面作出的努力。二是规定“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