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法治中国的学理思辨_第一章 法治的自觉

上篇

法治中国的学理思辨

第一章 法治的自觉

刘本炬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表明,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作为领导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具有高度的自觉。这表现在:一、法治认识的自觉:从“良法”到“善治”的深化。二、法治系统建构的自觉: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开拓。三、法治实践推进的自觉:“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这种自觉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起点。

法治,其“真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社会;其“要害”在于合理配置权力和权利;其“功能”在于规范、有力地繁荣经济、稳定社会、巩固制度、造福人民。

法治的自觉,对应的是法治的盲目和自发。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含有德治法治互补、“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优点,但重公权、轻私权,重人治、轻法治,重伦理、轻是非的主导消极影响更为厚重和突出。即使到了今天,这种消极影响仍然是一个沉重的包袱。民间流传着一些“调侃”,或多或少反映着中国法治现状中的一些消极面。如:“三个基本法”(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三个司法原则”(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三个法治状况(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等。还流行着“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等法外寻求救济的说法。这说明,真正要实现中华民族自上而下的法治自觉,还需不断克难攻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表明,经过新中国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作为领导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已经能够以更加自觉、更加理性的态度,以更加理论化的高度来推进依法治国。这种理论化的成熟和实践的自觉,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起点。中华民族实现法治体系化、现代化的愿景明媚可待。

一、法治认识的自觉:从“良法”到“善治”的深化

“法治”(rule of law)这一概念,包含“法”和“治”两方面内容。从认识与实践统一的意义上讲,“法”含“立法”和“普法”;“治”含“执法”、“司法”、“守法”等。从正向价值判断的意义上讲,“法”应为“良法”; “治”当为“善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就既强调了“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又对“善治”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

从执政主体认识的发展过程来看,法治认识的自觉经历了一个从“良法”到“善治”的理性思路深化。

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十六大报告在两部分内容中讲到与法有关的内容,第一次提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观念”(相当于“法律意识”);内容主要在于“立法”和“普法”。当时主要突出“良法”。

十七大报告开始有专章论述“法治” (不再停留于“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内容前半部分与十六大报告相承,“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目标,科学民主“立法”是措施。报告开始强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并提出了“法治精神”这一重要概念。从而形成既讲“法制观念”,又讲“法治精神”,既讲“良法”,又讲“善治”的理性思路。

十八大报告开始主要围绕“善治”,专章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还提出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全新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地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念”,并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由上可见,从“法制观念”到“法治理论”,是治国理政基本思路的重要发展。同时,也是法治认识自觉性全面、深化的飞跃。这一点,反映在理性认识的“概念”演进上,十分清晰。从十六大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到十七大的“法治精神”,再到十八大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理论

”、“法治意识”、“法治文化”、法治“信仰”(四中全会公报特别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一点,反映在“旧十六字方针”和“新十六字方针”的变化上,也十分明显。原先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法治系统建构的自觉: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开拓

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四中全会提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表面看,由“制”变“治”不过一字之差,实际上则标志着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具有社会主义属性、能够体现中国人民意志的法治诸要素形成系统结构、发挥系统功能的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因此,法治建设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规模庞大、功能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实践过程。它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功能发挥和信息反馈等诸环节的相互配合和接续。从这个意义讲,法制体系不过是法治体系之中的一个因素或一个环节。

应当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民实践主体的自觉建构。这种自觉建构,一方面要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本土化法治发展道路的实践,另一方面要防止将资本主义与法治绑在一起从而丧失自身的制度本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只有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一主旋律,才能有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的法治必须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凝聚中国全社会的高度共识,才能建立起植根并超越于传统文明、符合本民族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需要借鉴和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经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已经具有相对完整的体系,并对本国文明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其中,凡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吸收的精华成分应当吸收,凡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参考的应当借鉴。但吸收和借鉴都具有批判和扬弃性,绝不是全部照抄、照搬,更不意味着“全盘西化”。

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体系”的内容做出了全面阐释。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这五个子系统环环相扣,严密统合,缺一不可。它们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应当指出,要构建这样一个法治体系,还要经过十分艰巨的探索和创新,要通过改革解决许许多多的问题。

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抓“完善”(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社会规范体系),抓“填补”(通过法律适用实践检验,填补法律积极或消极的漏洞),抓“提高”(尤其要提高立法过程的实质民主化水平),任务艰巨。

在法治实施体系方面,抓“提供”(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抓“素质”(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抓“环境”(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司法环境),抓“干扰”(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任重道远。

在法治监督体系方面,抓“约束” (有效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抓“规范”(规范权力运行的范围、条件、程序、界限),抓“发挥”(发挥各种社会监督的独特作用),抓“健全”(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补偿、赔偿),需加倍努力。

在法治保障体系方面,抓“建立”(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抓“优化”(优化法治保障体系的模式构建,实现制度规范),抓“健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抓“推进” (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维护人民权益

),需切实狠抓。

在党内法规体系方面,抓“规划”(改变党内法规的“碎片化”现状,强化顶层设计,实现整体规划),抓“制定”(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抓“完善”(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生活规范化),抓“统一”(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需一抓到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觉建构,最关键的是遵循法治建设的规律。这就要求深刻认识法治的社会本质、历史本质、文化本质,理性把握法治的作用和功能;要把党和政府的主动推进和社会大系统的演进有机结合起来;要按照法治运行规律合理配置法治主体的结构,以发挥其巨大功能。四中全会正是从这一高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觉建构指明了前进方向。

三、法治实践推进的自觉:“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运动,既体现在由实践到认识(在实践基础上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第一次飞跃上,而且更突出地体现在由认识到实践(理性认识指导实践改造世界并接受实践检验)。这个认识论的辩证原理也适用于法治实践和法治认识的运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和系统建构的蓝图有着高度自觉的阐释,而且对于怎样建设、怎样推进提出了十分明确的思路和要求。这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管理社会事务,确保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同时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点之一。要坚持执政党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的同时,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对不允许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因此,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实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互联互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又一关键点。当前的紧迫任务是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使各级政府切实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政务公开,高效便民。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使政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公开公正、诚信严明、廉洁高效,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政府。

一个“基本方式”和两个“关键点”是不可分割的统一进程,只有共同推进才能真见成效,大见成效。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被称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体双翼”。法治国家是长远目标和根本任务,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国家生活的全面法治化。法治政府是当前法治建设所要攻坚的重点任务,其核心要求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其核心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全体国民自觉守法、护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要实现上述两个基本思路和要求,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还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坚决贯彻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二是在推进法治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法治实践推进的根本目的。在法治推进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何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评价法治推进的根本价值标准。

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再到相对自由的过程。“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一个新的起点,一个新的过程,一个新的飞跃。宏伟的法治蓝图和实施纲领,必将在实践主体披荆斩棘的奋斗中,以及各种积极因素的合力推动下,变为现实!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本章完)